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浅议重婚案件的损害赔偿的几个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6 11:58
重婚,是指已婚男、女又与别人成婚或是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的违法行为,即或人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后又与别人缔结了第二个婚姻关系,前者叫前婚,后者叫后婚。重婚有两种方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前婚未免除,又与别人处理了成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需两边处理了成婚登记手续,不管两边是否同居,是否举办婚礼,重婚即已构成;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前婚未免除,又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尽管未处理成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我国的婚姻法清晰制止重婚行为。《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则:“有爱人而重婚的,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可见,应按重婚罪追查刑事职责的,是施行重婚行为的有爱人和知法犯法的无爱人者;反之,不知别人已有爱人而与之成婚的无爱人者,不是重婚罪的主体。后一种状况,往往是因为有爱人的诈骗、隐秘而形成的,关于没有重婚成心的无爱人者,仅发生婚姻无效的民事结果,并不发生重婚罪的刑事结果。
一、重婚案子危害补偿的权力主体
1、离婚案子中的无过错方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恳求危害补偿:
(一)重婚的;
(二)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
(三)施行家庭暴力的;
(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十八条规则:“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的“危害补偿”,包含物质危害补偿和精力危害补偿。触及精力危害补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力危害补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说》的有关规则” ,因而,在离婚诉讼中,作为无过错的一方爱人,有权提出危害补偿,包含精力危害补偿。对此,司法实践已无疑异。
2、无效婚姻中无过错一方
如前所述,在重婚案子中,前婚无过错方有权提出补偿要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已有规则,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说亦作了清晰规则。可是,在现实日子中,关于后婚中不知情、无过错的一方,是否有权提出危害补偿,鲜有人提及。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自身便是过错方,当然无权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要求。可是,不知别人已有爱人而与之成婚者,其也是重婚行为的受害者。特别是后婚时刻较长,且已生儿育女者,其遭到的精力损伤一点点不亚于合法婚姻的爱人。假如对其遭到的危害不予补偿,明显有失公平、公平。因而,笔者以为其有权提出相应的补偿要求。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