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股东在经营活动中投入公司资金的性质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4 21:54
股东在运营活动中投入公司资金的性质确定内容是什么?下面听讼小编为我们整理了这方面的常识,欢迎阅览。
股东在运营活动中投入公司资金的性质确定
【案情】
某物流公司系王某、刘某、肖某、丁某、张某五人于2008年1月建议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五人各占20%股权,王某为公司法人代表。王某在公司运营活动中,先后注资35万余元至公司账户,用于公司出产运营活动。公司出纳向王某出具了相应收款收据,并加盖了公司公章。后某物流公司因运营不善,整体股东抉择对公司清算后予以闭幕。在清算过程中,王某提出自己向公司注资的35万余元属公司向自己的告贷,但其他股东以为此35万余元系王某投入公司的出资款,现公司亏本,这35万余元的出资丢失应由王某自行承当。
【不合】
关于王某在运营活动中投入公司的35万余元资金性质应认怎么确定,存在两种不同的观念:
第一种定见以为,王某在公司运营活动中,虽先后注资35万余元至公司账户,用于公司出产运营活动,但公司仅仅向其出具了收款收据,而非借单。由此可知,王某投入公司的35万余元应确定为其个人对公司的出资款,王某应对上述金钱的损益情况承当危险。
第二种定见以为,确定王某投入公司的35万余元为其个人出资款与我国公司法规则不符,上述金钱应确定为公司向王某的告贷。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股东在公司运营过程中投入的所谓后续出资款,在法令意义上应理解为公司法规则的新增注册资本。但在上述胶葛中,某物流公司的整体股东并未就公司增资扩股构成抉择,相关工商挂号也未发生改变,故不管依据股东意思自治仍是工商部门的股东股权挂号情况,王某投入公司的35万余元均不该确定为后续出资款。尽管某物流公司向王某出具的仅仅收款收据,而非借单,但依据我国民法理论建立的公正及诚笃信用原则,对王某投入公司的35万余元资金的性质应确定为公司的告贷,在对公司进行清算时应当予以归还。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