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6 22:52
发布部分:汕头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文号: (1998年4月21日汕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经过1998年5月5日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布告第18号发布 自1998年6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维护法》,结合本经济特区的实践,拟定本办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采纳安排办法,和谐有关部分和社会团体做好未成年人权益维护作业。 教育、劳作、卫生、公安、司法、民政、文明、工商、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主管部分,担任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未成年人权益维护作业。 共青团汕头市委员会及其各级安排应当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关于有关未成年人维护的严重事项应当提出定见和主张,关于侵略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官僚求和帮忙有关部分查办。 工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作业范围内做好保证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作业。 第三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司法机关、教育组织应为未成年人供给法令咨询;法令援助组织应为契合法定条件的未成年人供给法令援助。 第四条 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受教育权、财产权、声誉权、荣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令维护,任何人不得侵略。 第五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略的,被损害人或许其监护人有官僚求有关主管部分处理。 侵略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形成危害的,应当依法补偿或承当其他法令职责。 受理对侵略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子告发、投诉的部分应在接到告发、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法令、法规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六条 成年人对身临风险地步的未成年人,应极力救助。 对身临风险地步的未成年人,负有挽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作业人员接到挽救要求或许陈述后,应及时挽救。 第七条 未成年人应互尊、合作、互爱,不得损害其他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爸爸妈妈或其他监护人不得怂恿、教唆、钳制自己的未成年子女或被监护人损害其他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爸爸妈妈或其他监护人不得答应或钳制未成年人在家庭以外的居所分户茕居。 第九条 生爸爸妈妈对其非婚生未成年子女,继爸爸妈妈对受其抚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爸爸妈妈对其未成年养子女,离婚爸爸妈妈对其未成年子女都必须依法实行抚育、教育、维护的职责,不得轻视、优待、遗弃。 家庭其他成年成员有帮忙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或其他监护人教育、维护未成年人的职责。 被遗弃的婴幼儿,由民政部分会同公安部分担任查找其爸爸妈妈或其他监护人;无法找到爸爸妈妈或其他监护人的,由儿童福利组织收养。 第十条 校园、幼儿园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不得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故意伤害、毁损声誉等损害其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一条 校园和教师不得以罚款方式惩办违背校纪校规的学生;不得使用教育之便向学生推销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