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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应如何继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1 20:29

一、案情介绍
赵某颖与黄某堂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五子,分别为黄某、黄甲、黄乙、黄丙、黄丁。黄某堂于1997年6月23日逝世、赵某颖于2010年4月2日逝世、黄丁于2003年9月逝世。黄某堂生前为某单位员工,在1998年所在单位共同公房出售时,因黄某堂已逝世,赵某颖以其爱人身份于1998年7月15日出资购买了坐落于宏业*村*栋***房子一处,并于2000年1月3日办理了产权证明。赵某颖于2008年10月16日将其已打印好的遗言在王真、李琴两位见证人的见证下签名并按手印,两见证人亦履行了见证人签名并加盖了蚌埠市蚌山区雪华法令服务所的公章的见证程序。该遗言清晰表明,在其逝世后上述房子归原告黄乙一人一切。因两被告对上述遗言有争议,故原告诉讼来院。
另查明,黄某堂逝世后,其法定承继人对其遗产没有进行切割。
二、审理进程
原告诉称:被承继人赵某颖系原告母亲,原告父亲黄某堂于1997年6月因病逝世,被承继人赵某颖在其夫逝世后一向跟从原告日子,由原告奉养,直至2010年4月2日逝世。被承继人赵某颖于2000年1月3日置办坐落蚌埠市宏业*村*栋***号住宅一套,房产证号:蚌房权证私字第******号,被承继人于2008年10月16日在蚌埠市蚌山区雪华法令服务所的见证下缔结遗言,遗言中清晰写明:在被承继人赵某颖逝世后,其所购蚌埠市蚌埠市宏业*村*栋***号住宅归原告一人一切。现因两被告对该遗产归属有贰言,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承认被承继人赵某颖的遗言以及为遗言出具的法令见证书合法有用;2、承认原告按照遗言获得蚌埠市宏业*村*栋***号住宅的一切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当。
两被告辩称:原告的遗言以及为遗言出具的法令见证书依法无效。由于见证行为违背相关法令程序,见证主体不适格。原告供给的遗言中立遗言人签名并非被承继人赵某颖自己签名,遗言自身依法无效,即使其是被承继人赵某颖的实在意思表明,赵某颖的遗言处置了别人一切的产业,也是部分无效。遗言的标的物不归于法令服务所见证规模,见证依法无效。故原告供给的遗言及见证书依法无效,争议标的房子应归于被告爸爸妈妈的遗产,依法应由法定承继人一起承继。
三、裁判成果及理由
山东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以为:赵某颖于2008年10月16日所立遗言,其方式要件应为代书遗言,两位见证人均于法定承继人无利害关系,故该遗言的方式要件契合法令规则。两被告虽辩解该遗言中赵某颖签名不是自己所签,但其在指定期间没有提交比对样本,且证人证言也能与该遗言内容相印证,其遗言内容确为赵某颖自己的实在意思表明,故对两被告的辩解不予采信。因该遗言中所处置的产业为宏业*村*栋***房子,赵某颖在1998年7月15日购买该房子时按其时的方针不只享用了其爱人的工龄优惠价格,并且购房款亦是夫妻一起积储,故所购房子应为夫妻一起产业。在黄某堂逝世后其法定承继人并未对其遗产进行切割,依据法令规则,关于夫妻一起产业,假如切割遗产,应当先将一起共有的产业的一半分出为爱人一切,其他的为被承继人的遗产,故该房子中的一半应为黄某堂的个人遗产,因黄某堂未留有遗言,故对该部分遗产应按照法定承继进行分配。因法令清晰规则,遗言人以遗言处置了归于别人一切的产业,遗言的这部分应为无效,故赵某颖所立遗言中对不归于自己比例所作的处置行为应为无效。原告虽建议承认被承继人赵某颖的遗言合法有用,但因该遗言中处置了别人的产业,故本院对其建议不予采信。因原、被告均不赞同对诉争房子的价值进行评价,故对该遗产在本案中不作切割,关于赵某颖所立遗言本院以为系部分有用。原告建议按照遗言获得蚌埠市宏业*村*栋***房子的一切权,但因该遗言部分有用,故对该建议本院不予支撑。
四、不合定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该房子应为赵某颖的个人产业,仍是赵某颖与黄某堂的一起产业。二、该案遗言定性为代书遗言,其方式上的短缺是否必定导致遗言无效。
五、点评
在该案中,赵某颖所处置的产业是在黄某堂逝世后其所购买的房改房。关于房改房的购买,由于均涉及到国家方针及单位内部准则的规则,所以常让当事人对一切权发生困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用自己工龄和已逝世爱人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买公房是否属夫妻一起产业的函>的复函》中的相关规则,以为夫妻一方逝世后,假如遗产现已承继结束,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储购买的公有住宅应视为个人产业,购买该房时所享用的已逝世爱人的工龄优惠仅仅归于一种方针性补助,而非产业或产业权益。夫妻一方逝世后,假如遗产没有切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两边的一起积储,仍是爱人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承认所购房子是夫妻一起产业仍是个人产业;假如购房款是夫妻两边的一起积储,所购房子应视为夫妻一起产业。该案中黄某堂逝世后其遗产未进行切割,赵某颖是在黄某堂逝世后购买的该房子,但其所用购房款为与黄某堂的一起积储,该产业为俩人的一起产业,故该房子的性质为夫妻一起产业。
关于夫妻一起产业,假如切割遗产,应当先将一起共有的产业的一半分出为爱人一切,其他的为被承继人的遗产,故该房子中的一半应为黄某堂的个人遗产,因黄某堂未留有遗言,故对该部分遗产应按照法定承继进行分配,黄某堂的法定承继人有赵某颖和四子女,因而该房子即有黄某堂一切的比例,也有其它法定承继人的比例。因而赵某颖无权处置其它法定承继人应享有的部分,故赵某颖所立遗言中对不归于自己比例所作的处置行为应为无效,其所立遗言系部分有用。
我国承继法规则的遗言品种有:公证遗言、自书遗言、代书遗言、录音遗言、口头遗言等多种方式。而跟着年代的变迁,新方式的遗言层出不穷,比方见证遗言、视频遗言、电子邮件遗言、短信遗言等,这些遗言在承继法中均未提及,其效能怎么确定?就如本案中呈现的见证遗言,对比承继法应怎么定性?通过检查,合议庭以为其名为见证遗言但其实质为代书遗言。所谓代书遗言,其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本案的两被告以为该遗言并非见证人代书,其方式不契合法令规则,该遗言应为无效遗言。但合议庭合议后以为,关于遗言的效能应当侧重从两方面检查,一方面要看该遗言内容是否合法,另一方面要看该遗言的内容是否为立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本案中的遗言为赵某颖自己持遗言打印件找到某法令服务所要求对该遗言见证,两名法令工作者在核实状况后,在该遗言上签名见证并加盖了法令服务所的公章,赵某颖自己亦在该遗言上签名并按上手印。一起多位证人均证明在赵某颖生前其自己屡次说到该遗言,且所述内容均与诉争遗言的内容相吻合,故合议庭共同以为该遗言的内容是立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其方式上的瑕疵不应当掩盖立遗言人的原意。我国承继法的相关解说中也清晰提出,关于方式上稍有短缺的遗言,如内容合法,又有充沛依据证清晰为遗言人实在意思表明的,能够确定遗言有用。由此能够看出方式的短缺并不必定导致遗言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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