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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险法中近因原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1 00:49
一、近因准则概述
近因(proximate cause)是指在因果关系中各原因中最近的原因,即促进稳妥标的发作危害的直接原因,在效果上对危害的发作具有支配力的原因。可是,在时刻和空间上,它不必定是最接近丢失成果的原因。[1]依照英国学者斯蒂尔先生的解说:“近因是指引起一系列事情发作,由此呈现某种成果的能动的、起决议效果的要素;在这一要素的效果过程中,没有来自新的独立途径的能动力气的介入。[2]由此可见,近因,是指除非存在着这种原因,不然,丢失底子不或许发作或几乎不或许发作。换句话说,近因是导致承保丢失的真实的、有用的、起决议性效果的原因。[3]在稳妥法中,只有当风险事端的发作与丢失成果的构成,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近因)时,稳妥人才对丢失负补偿职责,该准则被称为近因准则。[4]
稳妥法中的近因准则阅历了几个世纪才被遍及承受,该准则虽然适用于一切的稳妥,可是假如追溯近因准则的源头,却是来源于海上稳妥。最早规则近因准则的立法是1906年《英国海上稳妥法》。该法第55条第1款规则:依照本法规则,除稳妥单还有约好外,稳妥人关于由所承保的风险近因构成的丢失,负补偿职责,但关于不是由所承保的风险近因构成的丢失,概不负责。[5]尔后,在Leyland Shipping Co. Ltd. v. Norwich Union Fire Insurance Society Ltd.一案中,Lord Shaw大法官将近因准则进一步详细化。他以为将因果关系比方成链状并不精确,现实上,因果关系不是链状的而是网状的。在每一点上,影响、力气、事情现已并正在交错在一起,并从每一交汇点成放射状无限延伸出去。在各种影响力的聚集处,就需要法官根据现实宣告哪一个聚集在这一点上的原因是近因,哪一个是远因。[6]依照这种判别规范,近因准则中的“时刻”概念被“有用性”概念所替代,即在判别某一原因是否契合近因准则的要求时,不是看该原因是否最接近丢失的发作时刻,而是看该原因是否有用的促进了稳妥事端的发作。
现实上,虽然英美法系国家的稳妥法都将近因准则作为稳妥法的根本准则建立下来,但关于近因准则的解说及其适用上存在着相当大的不合。正如美国学者Prosser所言:近因仍然是一团乱麻和一堆荆棘,一个令人目不暇接、错综复杂的范畴。[7]寻求实践的英国人甘愿避免这一哲学谜语,而找到一个实践的解决方法。在此根底上,丹宁勋爵提出,亲近原因应该经过知识来寻觅。[8]David Howarth先生则以为,判别因果关系的正确规范是:假如被告施行了不法行为,原告是否会遭受某种丢失或者说,假如被告不施行该行为,危害是否会发作对知识性准则提出了质疑,以为该准则颁发了法官不受外部操控的酌情判定的权利。[9]
虽然知识性准则很难用一个详细的界说来描绘,但这并不意味着,知识性准则像普洛透斯的脸相同、变幻无常。也不能以为知识这一概念必定是指朴实的形象或直觉,以至于无法说明,至少在适用于详细的事例时不是这样,不管环绕着它的圈是多么含糊——知识不是无法解说或果断的结论,至少在必定程度上它所运用的因果概念是以可以描绘的准则为根底的。
二、知识性准则的意义和判别规范
在哲学意义上,知识可以被界说为:“沉着正常的人一般所具有的、可以用判别或出题来表明的知识或信仰。”知识具有以下三个特性,即遍及性、直接性和清楚性。[10]详细到法学上,因为法令有一个根本的要求,便是要遍及适用于一切人。依照这种要求,法令的内容必
须是知识性的东西。[11]依照哈特和霍诺雷以及布里特和瓦勒等学者的观念,人们在日常日子和社会交往中,根据一起的日子准则,现已构成相对共同的因果关系判别规范,虽然这种规范不是非常清楚,但它的确存在。[12]
从这个意义上讲,知识性准则是指在适用近因准则判别风险事端的发作与稳妥标的的丢失之间是否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时,有必要依照沉着正常的人一般所具有的辨认才能来进行判别。在这个概念中,沉着正常的人是指具有正常的智力水平缓思维才能,能做出契合本身年纪水平缓社会一般规范的判别的人。当然本文对沉着正常的人界定为成年人,因为未成年人身心发育还不老练,所以他们的判别才能还存在短缺,不能以他们的判别才能做为社会群众的衡量规范。
知识所具有的一个最重要的特性便是遍及性,从某种意义上说,知识的遍及性直接决议了其所具有的直接性和清楚性。可是知识的遍及性并不具有一致的判别规范。苏格拉底从前说过:“世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 这表明了差异性的遍及存在,树叶如此,人类社会相同如此。正因为知识的遍及性与日常日子中的普通人相联系,所以它的遍及性又是相对的,即它依年代、地域、社会日子状况和相关人群一般知识水平的不同而呈现不同的遍及程度。[10](P. 6)例如,处于不同年代的人对某一事物的知道,因其所在年代的知识水平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处于不同国家的人对某一事物的知道,因其国家所在地域的差异,或许也会有所不同;从事不同工作的人,对某一事物的知道,也会因自己的工作布景和专业习气而有所不同。但这并不意味着知识的差异性是肯定的,因为最遍及的知识能为最大大都的人所具有。正如哈特和霍诺雷先生所言:虽然在人们的观念边际周围具有很大一部分存在争议的含糊区域,但也存在一个众所公认的中心内容,而这一中心的意义则被以为可以无疑的适用于特别的案子。[13]
选用知识性规范对稳妥法中的近因准则进行判别,是有着客观根据的。首要,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完全可以为人们知道。人们经过很多的日常日子经验,产生了一种现象的呈现会引发别的一种现象的观念,即因果观念。[12](P. 35)这种因果观念是人们在日常出产、日子过程中的经验总结。所以,依照这种观念判别因果关系,不会呈现大的误差。其次,因为人们的知识性因果观念具有必定的遍及性,所以关于同种类型案子的判别成果大致相同,这样避免了就相似案子做出不同判定的现象的发作,确保了判定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最终,因为知识性准则的客观性,在判别近因时契合脚踏实地的准则。既避免对稳妥人漫无边际的苛以补偿职责,保持其正常运营;又避免稳妥人不合理推卸职责,保持被稳妥人的利益,然后完成了被稳妥人与稳妥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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