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制度如何完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6 14:58
法令是在不继实践中进行完善的,国际是没有一个国家的法令是完美的,必定存在一些缺乏的当地。法令总是在依据年代的改变进行修正完善的。那么法定承继准则怎么完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法定承继准则怎么完善
(一)扩展法定承继人的规模
跟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开展,我国公民具有的私有产业的数量和品种逐步增多,而我国公民的私有产业得到应有的维护是我国公民的根本权力,因而当公民逝世后有私有产业,则产业应归归于承继人一切。可是因为我国长时间坚持施行计划生育方针,形成近年来独生子女的份额逐年升高,导致法定承继人的规模也在不断的缩小,因而我国应该学习国外先进的立法经历,以我国的实践状况为根本,恰当的扩展法定承继人的规模。
国外法定承继人规模较广的国家有德国、法国、美国、英国、韩国等。其间德国将死者的爱人、直系血亲、祖爸爸妈妈直系血亲、曾祖爸爸妈妈直系血亲等都作为遗产的法定承继人。法国将除直系血亲以外的其他六亲等都作为法定承继人。美国则将出来直系血亲以外的外祖爸爸妈妈的直系血亲都作为法定承继人。韩国则将除开直系血亲以外的四亲以内都作为法定承继人。除了部分外国对法定承继人的规模较广以外,我国香港区域对法定承继人的规模扩展到直系卑血亲和直系尊血亲,台湾区域则将法定承继人的规模扩展到直系卑血亲。 结合国外以及我国港台相关立法经历,应将我国的法定承继人的规模扩宽到必定程度。纵观我国前史状况,以及国家持久来的传统和实践状况,应将原有的法定承继人的规模扩宽到四亲以内的旁系亲属,即承继人除本来的兄弟姐妹以外,增加了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等。选用这样的法定承继人规模能有用的将被承继人的产业遗传给其亲属,而且这样的法定人承继规模与国外部分国家和我国港澳台区域的相关立法是类似的,这样不只有利的维护了被承继人的合法私有产业,一起为我国产业承继权供给了有利的法令确保。
(二)重构法定承继次序
我国《承继法》中的承继次序仅有榜首承继人和第二承继人,其承继次序过于简略,不满意实践需求,而国外法定承继次序较多,因而,我国也应该重构承继次序,使承继次序契合实践状况,满意实践要求,到达承继法的立法意图。德国共有五个承继次序。其榜首承继人为直系卑血亲,第二承继人为爸爸妈妈及其直系卑血亲,第三承继人为祖爸爸妈妈及其直系卑血亲,第四承继人为曾祖爸爸妈妈及其直系卑血亲,第五承继人则为更远次序的承继人。美国也有五个法定承继次序,分别为直系卑血亲、爸爸妈妈、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亲属、祖爸爸妈妈及其直系卑亲属、曾祖爸爸妈妈及其直系卑亲属,韩国有四个法定承继次序,分别为直系卑血亲属、直系血亲尊亲属、兄弟姐妹、四亲以内的旁系血亲。而我国香港规则的法定承继次序多达六个,分别为爱人、爸爸妈妈、兄弟姐妹、侄子女、祖爸爸妈妈、叔伯等。我国澳门法令中规则法定承继次序为六个,分别为爱人、直系尊血亲、与死者有婚姻联系的人、兄弟姐妹、四亲以内旁系血亲、政府。我国澳门行政区对承继次序的规则也有四个,分别为直系卑血亲、爸爸妈妈、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等。
从上述国外实践法定承继人规则规模和我国港澳台实践法定承继人规模来看,一切的立法均存在一个一起点,都是将被承继人的直系卑血亲作为榜首承继人呈现,第二法定承继人为爸爸妈妈直系卑血亲。将法定承继次序构置成这样,能有用的将被承继人的私有产业保留在直系卑血亲宗族内,一起当爱人和榜首承继人可有一起产于产业遗产,这样能确保爱人和血亲承继人得到有用的承继。
针对上述剖析,我国的法定承继次序应该从实践出发,将法定承继次序设置为五个,分别为被承继人的子女、爸爸妈妈、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和外祖爸爸妈妈、四亲以内其他旁系亲属五个。一起被承继人的爱人在法定承继次序立法的根底上,参加无固定次序立法,即被承继人的爱人不列入固定的次序,能够与以上恣意次序的承继人一起参加承继。别的,对公婆或岳爸爸妈妈尽了奉养职责的丧偶儿媳或女婿应给予必定的承继遗产的权力,这样不只能表现我国法令的权力和职责为一体的思维,一起与我国的传统承继习气是相契合的 。经过这样的法定承继次序能有用的将被承继人的私家产业保留在宗族亲属内,不会向旁系分散,而且还确保了逝世者血亲的承继权,与国外大部分国家的承继立法是一起的。
(三)承继准则的完善
在承继准则的完善方面,选用固有权说是比较合理的。代位承继权是承继人本身固有的权力,而且是法令赋予代位承继人独享的权力,从法定承继人规模和法定承继次序来讲,代位承继人本就归于法定承继人规模内的承继人。代位承继人的承继权与被代位承继人的逝世是否是没有直接联系的,代位承继人是有资历参加到承继的法定程序中的,而且不必负相关的职责。因而能够找到法令中规划的代位承继准则与法令法规的强制性是相违反的,因而在建立承继准则的代位承继中,固有权说更契合法令准则的性质。
我国法定承继准则的缺乏
(一)法定承继人规模较窄
依据我国《承继法》第10、11、12条规则,被承继人的爱人、子女、爸爸妈妈、兄弟姐妹、外祖爸爸妈妈都为法定承继人,其间对公、婆尽首要奉养职责的丧偶儿媳、对岳父、岳母尽首要奉养职责的丧偶女婿等都可作为法定承继人。其间对子女承继、爸爸妈妈承继、兄弟姐妹承继等承继规模的各种状况进行了规则 。
经过对《承继法》中承继人的规则能够看出,法定的承继人规模除了爱人外,仅涉及到二亲以内的亲属,尽管代位承继超过了二亲。现在,我国仍将计划生育作为国策施行,随之家庭联系和亲属联系逐步变得简略,因而二亲以内的亲属人数逐步削减。若仍是沿袭原有的承继法所规则的承继人规模,那么或许呈现遗产无人承继的景象呈现,例如在2008年我国汶川地震自然灾害呈现时,这种状况形成很多遗产无法定承继人。
(二)法定承继次序缺点
由我国承继法中规则,子女、爸爸妈妈、爱人为榜首法定承继人,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和外祖爸爸妈妈为第二承继人 。在原有的承继法建立的时分,我国的社会确保体系还不行健全,经济也处于初级的开展极点,公民家庭的私有产业在数量和品种上都处于较少的阶段,因而公民承继所得的遗产仅作为养老、哺育儿女运用。跟着社会的前进,我国公民的私有产业日益增多,因而在原有的承继法根底上进行承继遗产就呈现了很多的缝隙。例如,当被承继人逝世,依照现有的承继法中规则,子女、爱人、爸爸妈妈为榜首承继人。因而由爸爸妈妈承继遗产,但当爸爸妈妈也逝世时,由祖爸爸妈妈或兄弟姐妹承继遗产,这样遗产实践流向了被承继人的旁系血亲中,也便是承继遗产流向了家庭的外部。遗产的活动方向与我国长时间以来的承继习气不同,我国传统的承继习气是将遗产遗留给自己的后代,而不是家庭的外部人员 。法定的承继人次序实践与我国大大都民众的一起需求和承继习气有所收支,这其实也有悖于国外的承继习气。《承继法》中的第12条规则,对公、婆尽首要奉养职责的丧偶儿媳、对岳父、岳母尽首要奉养职责的丧偶女婿等都可作为法定承继人,法令的乐意是期望丧偶的儿媳或女婿能起到奉养白叟的职责,使老年人的晚期日子得到确保,这与法令中的权力与职责的意义是相同的。可是依照这样的承继次序实践上是不利于公民产业在直系血亲中的活动的。若被承继人的榜首承继人都已逝世,可是又无子女时,则被承继人的一切产业都归属为丧偶或女婿,其他三代内亲亲属则没有承继的权力,这样同样会导致公民的私有产业流向家庭外,这并不契合社会开展中表现出来的承继习气,一起也不契合国际各国不供认姻亲的承继权法例。
(三)代位承继准则缺点
所谓的代位承继是指被承继人的子女比被承继人先逝世,由被承继人子女的直系亲属承继遗产。现在为止,代位承继首要分为固有权说和代表权说。固有权以为代位承继人能够代位承继遗产,只需代位承继人不自愿承继,则代位承继人的承继权力仍然具有。可是固有权说则以为刚好这种行为和权力是相反的。以两种权说为根底,首要对立在于代位承继权的权力所属联系,是固有的权力仍是派生出来的权力,当被代位人损失承继权时,代位承继人能否承继遗产。
依据民法的根本原理,代表权说是违反其准则的。榜首,公民的权力仅为其存活阶段具有,承继人自逝世起,其公民权力资历即撤销,一切用法令地位也随之撤销,所以代位承继人的身份实践上是跟着承继人的逝世而不存在的。第二,承继法中对代位承继的法规与婚姻法中的奉养职责和抚育职责法规是相违反的,即公民的权力和职责是抵触对立的。第三,代表权说不合符现代民法的立法价值取向。第四,代表权说与我国承继法建立代位承继准则的立法意图有抵触,不能较好的维护公民私有产业的承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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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承继准则怎么完善
(一)扩展法定承继人的规模
跟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开展,我国公民具有的私有产业的数量和品种逐步增多,而我国公民的私有产业得到应有的维护是我国公民的根本权力,因而当公民逝世后有私有产业,则产业应归归于承继人一切。可是因为我国长时间坚持施行计划生育方针,形成近年来独生子女的份额逐年升高,导致法定承继人的规模也在不断的缩小,因而我国应该学习国外先进的立法经历,以我国的实践状况为根本,恰当的扩展法定承继人的规模。
国外法定承继人规模较广的国家有德国、法国、美国、英国、韩国等。其间德国将死者的爱人、直系血亲、祖爸爸妈妈直系血亲、曾祖爸爸妈妈直系血亲等都作为遗产的法定承继人。法国将除直系血亲以外的其他六亲等都作为法定承继人。美国则将出来直系血亲以外的外祖爸爸妈妈的直系血亲都作为法定承继人。韩国则将除开直系血亲以外的四亲以内都作为法定承继人。除了部分外国对法定承继人的规模较广以外,我国香港区域对法定承继人的规模扩展到直系卑血亲和直系尊血亲,台湾区域则将法定承继人的规模扩展到直系卑血亲。 结合国外以及我国港台相关立法经历,应将我国的法定承继人的规模扩宽到必定程度。纵观我国前史状况,以及国家持久来的传统和实践状况,应将原有的法定承继人的规模扩宽到四亲以内的旁系亲属,即承继人除本来的兄弟姐妹以外,增加了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等。选用这样的法定承继人规模能有用的将被承继人的产业遗传给其亲属,而且这样的法定人承继规模与国外部分国家和我国港澳台区域的相关立法是类似的,这样不只有利的维护了被承继人的合法私有产业,一起为我国产业承继权供给了有利的法令确保。
(二)重构法定承继次序
我国《承继法》中的承继次序仅有榜首承继人和第二承继人,其承继次序过于简略,不满意实践需求,而国外法定承继次序较多,因而,我国也应该重构承继次序,使承继次序契合实践状况,满意实践要求,到达承继法的立法意图。德国共有五个承继次序。其榜首承继人为直系卑血亲,第二承继人为爸爸妈妈及其直系卑血亲,第三承继人为祖爸爸妈妈及其直系卑血亲,第四承继人为曾祖爸爸妈妈及其直系卑血亲,第五承继人则为更远次序的承继人。美国也有五个法定承继次序,分别为直系卑血亲、爸爸妈妈、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亲属、祖爸爸妈妈及其直系卑亲属、曾祖爸爸妈妈及其直系卑亲属,韩国有四个法定承继次序,分别为直系卑血亲属、直系血亲尊亲属、兄弟姐妹、四亲以内的旁系血亲。而我国香港规则的法定承继次序多达六个,分别为爱人、爸爸妈妈、兄弟姐妹、侄子女、祖爸爸妈妈、叔伯等。我国澳门法令中规则法定承继次序为六个,分别为爱人、直系尊血亲、与死者有婚姻联系的人、兄弟姐妹、四亲以内旁系血亲、政府。我国澳门行政区对承继次序的规则也有四个,分别为直系卑血亲、爸爸妈妈、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等。
从上述国外实践法定承继人规则规模和我国港澳台实践法定承继人规模来看,一切的立法均存在一个一起点,都是将被承继人的直系卑血亲作为榜首承继人呈现,第二法定承继人为爸爸妈妈直系卑血亲。将法定承继次序构置成这样,能有用的将被承继人的私有产业保留在直系卑血亲宗族内,一起当爱人和榜首承继人可有一起产于产业遗产,这样能确保爱人和血亲承继人得到有用的承继。
针对上述剖析,我国的法定承继次序应该从实践出发,将法定承继次序设置为五个,分别为被承继人的子女、爸爸妈妈、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和外祖爸爸妈妈、四亲以内其他旁系亲属五个。一起被承继人的爱人在法定承继次序立法的根底上,参加无固定次序立法,即被承继人的爱人不列入固定的次序,能够与以上恣意次序的承继人一起参加承继。别的,对公婆或岳爸爸妈妈尽了奉养职责的丧偶儿媳或女婿应给予必定的承继遗产的权力,这样不只能表现我国法令的权力和职责为一体的思维,一起与我国的传统承继习气是相契合的 。经过这样的法定承继次序能有用的将被承继人的私家产业保留在宗族亲属内,不会向旁系分散,而且还确保了逝世者血亲的承继权,与国外大部分国家的承继立法是一起的。
(三)承继准则的完善
在承继准则的完善方面,选用固有权说是比较合理的。代位承继权是承继人本身固有的权力,而且是法令赋予代位承继人独享的权力,从法定承继人规模和法定承继次序来讲,代位承继人本就归于法定承继人规模内的承继人。代位承继人的承继权与被代位承继人的逝世是否是没有直接联系的,代位承继人是有资历参加到承继的法定程序中的,而且不必负相关的职责。因而能够找到法令中规划的代位承继准则与法令法规的强制性是相违反的,因而在建立承继准则的代位承继中,固有权说更契合法令准则的性质。
我国法定承继准则的缺乏
(一)法定承继人规模较窄
依据我国《承继法》第10、11、12条规则,被承继人的爱人、子女、爸爸妈妈、兄弟姐妹、外祖爸爸妈妈都为法定承继人,其间对公、婆尽首要奉养职责的丧偶儿媳、对岳父、岳母尽首要奉养职责的丧偶女婿等都可作为法定承继人。其间对子女承继、爸爸妈妈承继、兄弟姐妹承继等承继规模的各种状况进行了规则 。
经过对《承继法》中承继人的规则能够看出,法定的承继人规模除了爱人外,仅涉及到二亲以内的亲属,尽管代位承继超过了二亲。现在,我国仍将计划生育作为国策施行,随之家庭联系和亲属联系逐步变得简略,因而二亲以内的亲属人数逐步削减。若仍是沿袭原有的承继法所规则的承继人规模,那么或许呈现遗产无人承继的景象呈现,例如在2008年我国汶川地震自然灾害呈现时,这种状况形成很多遗产无法定承继人。
(二)法定承继次序缺点
由我国承继法中规则,子女、爸爸妈妈、爱人为榜首法定承继人,兄弟姐妹、祖爸爸妈妈和外祖爸爸妈妈为第二承继人 。在原有的承继法建立的时分,我国的社会确保体系还不行健全,经济也处于初级的开展极点,公民家庭的私有产业在数量和品种上都处于较少的阶段,因而公民承继所得的遗产仅作为养老、哺育儿女运用。跟着社会的前进,我国公民的私有产业日益增多,因而在原有的承继法根底上进行承继遗产就呈现了很多的缝隙。例如,当被承继人逝世,依照现有的承继法中规则,子女、爱人、爸爸妈妈为榜首承继人。因而由爸爸妈妈承继遗产,但当爸爸妈妈也逝世时,由祖爸爸妈妈或兄弟姐妹承继遗产,这样遗产实践流向了被承继人的旁系血亲中,也便是承继遗产流向了家庭的外部。遗产的活动方向与我国长时间以来的承继习气不同,我国传统的承继习气是将遗产遗留给自己的后代,而不是家庭的外部人员 。法定的承继人次序实践与我国大大都民众的一起需求和承继习气有所收支,这其实也有悖于国外的承继习气。《承继法》中的第12条规则,对公、婆尽首要奉养职责的丧偶儿媳、对岳父、岳母尽首要奉养职责的丧偶女婿等都可作为法定承继人,法令的乐意是期望丧偶的儿媳或女婿能起到奉养白叟的职责,使老年人的晚期日子得到确保,这与法令中的权力与职责的意义是相同的。可是依照这样的承继次序实践上是不利于公民产业在直系血亲中的活动的。若被承继人的榜首承继人都已逝世,可是又无子女时,则被承继人的一切产业都归属为丧偶或女婿,其他三代内亲亲属则没有承继的权力,这样同样会导致公民的私有产业流向家庭外,这并不契合社会开展中表现出来的承继习气,一起也不契合国际各国不供认姻亲的承继权法例。
(三)代位承继准则缺点
所谓的代位承继是指被承继人的子女比被承继人先逝世,由被承继人子女的直系亲属承继遗产。现在为止,代位承继首要分为固有权说和代表权说。固有权以为代位承继人能够代位承继遗产,只需代位承继人不自愿承继,则代位承继人的承继权力仍然具有。可是固有权说则以为刚好这种行为和权力是相反的。以两种权说为根底,首要对立在于代位承继权的权力所属联系,是固有的权力仍是派生出来的权力,当被代位人损失承继权时,代位承继人能否承继遗产。
依据民法的根本原理,代表权说是违反其准则的。榜首,公民的权力仅为其存活阶段具有,承继人自逝世起,其公民权力资历即撤销,一切用法令地位也随之撤销,所以代位承继人的身份实践上是跟着承继人的逝世而不存在的。第二,承继法中对代位承继的法规与婚姻法中的奉养职责和抚育职责法规是相违反的,即公民的权力和职责是抵触对立的。第三,代表权说不合符现代民法的立法价值取向。第四,代表权说与我国承继法建立代位承继准则的立法意图有抵触,不能较好的维护公民私有产业的承继权。
假如读者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