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设计著作权侵权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5 20:46案情原告上海锦禾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上海锦泽诚工业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从上海锦禾服饰有限公司处受让包含“99112连体防护服”的产品设计图、样板和样衣在内的劳作防护用品的全部相关知识产权权益。被告上海纪达制衣厂是两原告的加工协作单位,长时间承受两原告托付的服装加工事务,存有包含“99112连体防护服”在内的多套样板。在两原告与上海纪达制衣厂签定的加工协作协议中清晰规定其供给的产品技术资料、样板、样衣样式等全部技术资料的一切权归两原告一切,被告上海纪达制衣厂作为承受方不得走漏,不能私行承受制服类服装加工并运用两原告的样板制造服装。被告顾2004年1月至12月在原告上海锦泽诚工业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作业,担任方案科主管职务,担任组织出产的订单、联络承受方如上海纪达制衣厂等加工单位、安置交货与提货等作业。2005年头,顾离任去被告上海正帛服装有限公司作业,担任出产司理,从事的具体作业与在原告时相同。2005年4月,被告上海正帛服装有限公司经过服装工艺单向被告上海纪达制衣厂做出出产指示,要求按原99112连体服样式改动,出产780套连体防护服。工艺单开单人为被告顾。被告上海纪达制衣厂在接到被告上海正帛服装有限公司的出产指示后,运用前述原告“99112连体防护服”样板出产制造了该批服装。上海正帛服装有限公司随后将出产制造完结的服装交付给客户单位。
裁判法院以为,本案系争服装设计图以及据设计图制成的样板是受著作权法维护的客体,可是系争样衣仅系有用品,而不能作为有用艺术品遭到著作权法维护。依照系争设计图出产裁缝服装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仿制,本案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服装设计图著作权的损害。可是,被告在裁剪布料制造服装过程中彻底仿制了原告“99112连体防护服”的样板,故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服装样板著作权的损害,被告对此应当承当相应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告顾原系上海锦泽诚工业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方案科主管,担任组织出产的订单、联络承受方如上海纪达制衣厂等加工单位、安置交货与提货等作业,对被告上海纪达制衣厂存有“99112连体防护服”样板当然知晓。顾在其自己填写的服装工艺单上要求上海纪达制衣厂按原99112连体服样式进行改动出产,这也表明晰其在运用“99112连体防护服”样板上的片面目的。顾作为被告上海正帛服装有限公司的出产司理实行职务行为,其片面目的代表了公司,被告上海正帛服装有限公司对本案损害两原告服装样板著作权的行为具有显着的片面差错。被告上海纪达制衣厂在加工协作协议有清晰约好的情况下依然承受托付制造涉案服装,获取利益,该行为违反了诚笃信用原则和一般的商业道德。被告上海正帛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纪达制衣厂的上述行为构成一起侵权,应当中止损害、赔礼道歉并连带承当补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顾的行为系实行单位使命,是职务行为,其个人在本案中不应向两原告承当法律责任。关于两原告的经济损失,法院依据著作类型、各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的规模和程度以及原告为阻止侵权行为所开销的合理费用等予以裁夺。综上所述,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定:被告上海正帛服装有限公司、上海纪达制衣厂中止对两原告“99112连体防护服”样板著作权的损害,各补偿两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互负连带责任,向两原告书面赔礼道歉等。法院判定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