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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是否还能要回工资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8 06:49

事例剖析:
1989年9月,李女士经介绍调入某公司做财政作业,1994年6月借调到基建房产处。因为某种原因,1995年12月她未办理任何手续即不到公司上班,次年1月17日书面提出辞去职务,因为她住着公司的房子一向未交租金,所以公司没有同意她的辞去职务恳求。其时李女士表明能够回收辞去职务恳求,但尔后一向没有上班,到了2002年李女士向某公司提出要求恢复作业,补发薪酬,补缴社会保险费,她的要求合理吗?
事例剖析:
李女士提出书面辞去职务恳求,在公司不同意的情况下,李女士就回收了辞去职务的决议,但尔后李女士不到岗上班这种行为存有差错应承当必定职责,而公司对李女士长时间不上班的行为不做处理,抛弃了对员工办理的权利,公司在办理上的不作为是引起本次争议的直接原因。
李女士在脱岗期间没有向公司供给正常劳作,没有权利要求公司付出劳作报酬,所以李女士要求补发薪酬的恳求,不能得到法令的支撑。可是因为两边还存在着劳作联系,依据《劳作法》第82条关于申述期限的规则,企业应当按最低生活标准付出李女士在申述期限内的生活费。
李女士脱岗的数年间,公司与她没有免除劳作联系,两边存在着劳作联系。依据《劳作法》第72条的规则,用人单位和劳作者有必要依法参与社会保险,交纳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和劳作者自豪那社会保险费是国家强制的,所以,公司和李女士有必要补缴两边劳作联系存续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据《劳作法》第16条的规则,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劳作合同,所以两边应在规则的时间内签定劳作合同,至于今后是否持续保持劳作联系,两边能够洽谈决议。在两边洽谈一致的情况下,能够签定劳作合同连续劳作联系,也能够依法免除劳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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