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9 19:29黑龙江省工伤事端伤残赔偿规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工作补助金规范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遵循《工伤稳妥法令》若干规则的告诉
黑政发〔2003〕89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遵循《工伤稳妥法令》若干规则的告诉
大兴安岭区域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遵循〈工伤稳妥法令〉若干规则》印发给你们,请仔细遵循履行。
2003年12月31日
黑龙江省遵循《工伤稳妥法令》若干规则
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公布的《工伤稳妥法令》(以下简称《法令》)和国家有关规则,结合我省实践,拟定
本规则。
第二条工伤稳妥基金在设区的地市实施全地市统筹。
农垦、森工体系的工伤稳妥依照地市级统筹层次自行办理。
铁路、煤炭、石油体系应当依照规则参与工伤稳妥,工伤稳妥基金可自行办理,待条件成熟后,归入统筹
区域统一办理。
第三条工伤稳妥费的征缴依照国务院《社会稳妥费征缴暂行法令》和《黑龙江省社会稳妥费征缴方法》
关于根本养老稳妥费、根本医疗稳妥费、赋闲稳妥费的征缴规则履行。
第四条统筹区域社会稳妥经办安排初次确认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时,以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及实践经营范围所对应职业不同费率表确认。
第五条统筹区域社会稳妥经办安排依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稳妥费的收缴、付出、工伤发作率等状况按
职业界费率的相应层次,确认和调整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六条统筹区域社会稳妥经办安排按当年工伤稳妥基金收缴总额的10%至30%提取储备金,存入社会保证
基金财务专户,用于突发重大事端的工伤稳妥待遇付出。储备金缺乏付出时,由同级财务垫支并列入下年工伤
稳妥基金预算中。
第七条因交通事端、失踪、因公外出期间发作事端损伤及受其他条件约束暂时不能按《法令》第十七条
规则时限提出工伤确定请求的,经统筹区域劳作保证行政部门赞同,请求时限可延长1个月。
第八条工伤员工在罢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不得与其免除或停止劳作联系。罢工留薪期的具体规则由省劳
动保证行政部门安排医学专家另行拟定。
第九条请求工伤待遇应向统筹区域社会稳妥经办安排提交工伤确定定论告诉书、劳作能力鉴定定论、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