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破产欺诈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7 07:59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则,债款人有破产诈骗行为,危害债务人利益的,“债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承当补偿职责”。这为追查破产诈骗职责人的民事补偿职责供给了法令依据。在了解与适用上需求清晰以下问题:为何债款人的破产诈骗行为转由其法定代表人等人员承当补偿职责?其法理根底是什么?职责人承当补偿职责的规模怎么界定?由谁建议职责人承当民事职责,是管理人仍是债务人?怎么追查职责人的补偿职责?
一、债款人相关职责人应对破产诈骗行为承当民事危害补偿职责
其一,债款人进行破产诈骗行为,必定减损债款人的全体职责产业和产业性权利,危害债务人的一起清偿利益,使债务人遭受经济损失,如不追查行为人的民事补偿职责,就无法真实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可是,因为债款人已进入破产程序,丧失了债款清偿才能,其民事主体也将被刊出,要求其承当民事补偿职责,犹如缘木求鱼、望梅止渴,现已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所以,有必要将对债款人的民事补偿职责的追查,延伸到违法行为的直接职责人,即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让他们承当相应的民事补偿职责,添补债务人遭受的危害,一起制裁其违法行为。
其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作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是企业权利决议计划机关、履行机关或监督机关的决议计划人或重要组成人员,他们对债款人施行有关破产诈骗行为负有直接职责,具有片面歹意或许重大过失,故应由其承当相应的民事补偿职责。
其三,从立法主旨和意图看,除了制裁职责人和添补债务人危害外,民事危害补偿职责还将对企业有关管理层人员构成强壮的职责机制,促使其依法诚信经营管理企业,削减各种诈骗行为或不妥行为,然后促进企业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因而,企业破产法特别规则破产诈骗的行为主体虽然是债款人,但职责主体是债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如董事、司理、监事、财政主管人员和履行事务的首要管理人员。
二、破产诈骗民事危害补偿职责的确定规范
1.职责人承当职责的法令性质
债款人施行破产诈骗行为,其意图在于躲避债款和社会职责,具有片面歹意,直接或间接地危害了大都债务人的债务清偿利益。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因为差错危害国家的、团体的产业,危害别人产业、人身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的规则,破产诈骗行为给债务人形成危害,行为人应当承当民事危害补偿职责。故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则破产诈骗职责人承当的补偿职责的性质,归于危害债务人产业权所发生的侵权危害补偿职责;承当职责的详细方式是补偿损失,即由破产诈骗职责人以其本身的产业补偿债务人所遭到的产业损失。这是企业法人应以企业所有的产业承当民事职责的破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