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程序应该如何有效完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7 14:52
应完善取保候审的程序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法》规则的五项强制措施之一,因为受多种要素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还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亟待完善之处。具体表现在:
1、取保候审条件把握得不行严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则,取保候审的对象是“或许判处控制、拘役或许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以及“或许判处徒刑以上惩罚,采纳取保候审不致发作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实践实行中却存在一些与规则不符的现象,一些符合规则的被拘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程序提出申请却得不到司法机关的同意实行;而一些不具备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却被违法地给予取保候审。
2、取保候审实行得不行严厉。取保候审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实行,对取保候审人员的监督责任也由公安机关依法实行,但实际中却往往出现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底层派出机构不知道有取保候审这回事,或许即便知道,也只是在办案单位需传唤被取保候审人时起“传声筒”的效果。
3、取保候审担保方法存在瑕疵。依《刑事诉讼法》规则,取保候审担保方法有供给确保人和交纳确保金两种。对供给确保人确保的,确保人的责任往往因为取保候审实行得不行严厉而流于形式,确保人确保责任的实行状况一般很难查明和界定。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法》规则的五项强制措施之一,因为受多种要素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还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亟待完善之处。具体表现在:
1、取保候审条件把握得不行严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则,取保候审的对象是“或许判处控制、拘役或许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以及“或许判处徒刑以上惩罚,采纳取保候审不致发作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实践实行中却存在一些与规则不符的现象,一些符合规则的被拘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程序提出申请却得不到司法机关的同意实行;而一些不具备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却被违法地给予取保候审。
2、取保候审实行得不行严厉。取保候审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实行,对取保候审人员的监督责任也由公安机关依法实行,但实际中却往往出现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底层派出机构不知道有取保候审这回事,或许即便知道,也只是在办案单位需传唤被取保候审人时起“传声筒”的效果。
3、取保候审担保方法存在瑕疵。依《刑事诉讼法》规则,取保候审担保方法有供给确保人和交纳确保金两种。对供给确保人确保的,确保人的责任往往因为取保候审实行得不行严厉而流于形式,确保人确保责任的实行状况一般很难查明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