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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解除条件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6 18:27
《劳作》规则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作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均匀每日作业时刻不超越四小时,每周作业时刻累计不超越二十四小时的用工方法。也便是咱们常说的“兼职”,那么非全日制用工要缔结吗?本文收拾了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缔结与免除的相关内容以供参阅。
《劳作》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作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均匀每日作业时刻不超越四小时,每周作业时刻累计不超越二十四小时的用工方法。劳作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定见》规则:“劳作者经过依法树立的安排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供给非全日制劳作的,由劳务差遣安排与非全日制劳作者签定劳作。”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作者之间的联系,则契合劳作联系的一切特征,两边之间树立的是的劳作联系,应受和劳作合同法的调整。非全日制用工的计酬方法灵活多样,以小时计酬为主,但不局限于以小时计酬。除了以小时计酬的方法以外,常见的计酬方法还有以日、周为单位来计酬或按件计酬。由于劳作者可以在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劳作从事非全日制劳作,所以本条所规则的一般均匀每日作业时刻和每周作业累计时刻,都是针对劳作者在同一个用人单位劳作所做出的,而并不是指劳作者实际上均匀每日的悉数劳作时刻和每周累计的悉数劳作时刻。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免除条件
1、劳作者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契合选用条件的;
(二)严峻违背劳作纪律或许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峻渎职,假公济私,对用人单位利益形成严峻危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新发布的劳作合同法规则:
劳作者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免除劳作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契合选用条件的;
(二)严峻违背劳作纪律或许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峻渎职,假公济私,对用人单位利益形成严峻危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景象之一,需求削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许削减缺乏二十人但占企业员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早三十日向工会或许整体员工阐明状况,听取工会或许员工的定见后,削减人员计划经向劳作行政部门陈述,可以削减人员:
(一)按照规则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作严峻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严峻技术革新或许经营方法调整,经改变劳作合同后,仍需削减人员的;
以上是听讼网小编收拾的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规则,期望可以帮到你,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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