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的程序设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2 12:12“裁定的一个最为显着特征在于,当事人能够对整个裁定的程序加以操控。”[1]裁定程序准则的规划组织及其运作都应当尽可能考虑并满意当事人这一程序主体的志愿。唯有如此,才能够最大极限地提高当事人对裁定程序规划组织及其运作的信任度、服气度和接收度。撤案恳求权是裁定程序准则中的一项重要权力,其本质在于对当事人自主毅力的尊重,是裁定自主性准则的重要表现,也是完成当事人自主处理纷争的必定要求。
从实体上讲,撤回裁定恳求准则尊重当事人对实体法令关系的分配和处置;从程序上来说,该准则表现了对当事人程序挑选权的尊重,当事人能够借此防止可能发生的程序上的不利益。本文企图对《裁定法》中的撤回裁定恳求准则做一个广角的调查,讨论当事人撤回裁定恳求的有关程序规划组织及其运作,期冀对《裁定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立法的罅隙:当事人自动撤回裁定恳求
(一)当时立法布景下的一个追问
撤回裁定恳求,是指裁定组织受理当事人的裁定恳求后,在裁定庭作出裁定判决之前,裁定恳求人撤回自己的裁定恳求,不再要求裁定庭审理争议案子,然后完毕裁定程序的行为。[2]在裁定法理论与实践中,根据撤回裁定恳求是否为当事人提出,撤回裁定恳求能够包含两种景象:一是当事人自动撤回裁定恳求;二是因法定景象的呈现依照自动撤案处理,即按撤回裁定恳求处理或拟制的撤回裁定恳求,还有学者称此为“推定撤案”。
1994年《裁定法》在第42条第1款就拟制的撤回裁定恳求作出了明确规则:“恳求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许未经裁定庭答应半途退庭的,能够视为撤回裁定恳求。”此外,在关于两边当事人自行宽和的规则中也直接提及了恳求人的撤案恳求权。《裁定法》第49条规则:“当事人恳求裁定后,能够自行宽和。达到宽和协议的,能够恳求裁定庭根据宽和协议作出判决书,也能够撤回裁定恳求。” 根据此种立法布景,裁定程序敞开后,恳求人在未与对方当事人自行达到宽和协议的情况下,可否根据自主性准则自动提出撤回裁定恳求?
裁定的自主性准则着重尊重当事人的私法权益,答应当事人在法令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利益需求自主地做出各种裁定组织和挑选。裁定员和裁定组织也应当尊重当事人对保护本身合法权益的寻求,充沛重视裁定机制效果的正常发挥。所以从理论上讲,恳求人理应有权予以撤回,但《裁定法》却并未对此作出正面规则。在实务运作中,大都裁定委员会对当事人的撤案恳求权是给予活跃解读的。关于组庭前当事人撤回裁定恳求的,吊销案子的决定权由裁定委员会作出,组庭后由裁定庭作出。从实践操作来看,这种解读充分了裁定自主性准则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