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案答辩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4 14:22民事辩论状
辩论人:常州高新金狮自行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花园路88号,法定代表人:俞燕萍,职务:该公司履行董事。
因原告李么勇诉被告钱永涛、被告常州高新金狮自行车工贸有限公司运送合同纠纷一案,辩论人现辩论如下:
一、 本案中辩论人并未雇佣原告运送电动车,两边之间不存在运送合同联系,贵院应当驳回原告对辩论人的申述。
本案中两被告之间存在生意合同联系,由被告钱永涛向辩论人购买电动车,且两边采纳的是“即时清结”的生意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给时起搬运,但法令还有规则或许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之规则,当辩论人收到被告钱永涛货款、辩论人将电动车在公司内交给被告钱永涛后,标的物的危险即由被告钱永涛承当。本案中被告钱永涛雇佣了原告承运货品,原告据以申述的根据《货品运送协议书》也非辩论人与原告签定。据辩论人查询,签署协议书的“王惠琴”系货运单位人员,且经王惠琴辨认,协议书上“王惠琴”也非其自己签名。故原告以为与辩论人之间存在运送合同联系于法无据。何况原告以为与被告钱永涛之间存在雇佣联系、以为与辩论人存在运送合同联系,而又诉请两被告承当连带职责,此自身就混杂了法令联系,两者不能竞合,更不契合能够承当连带职责的要件。
二、辩论人在合作原告、被告钱永涛在装车时已尽安全职责,且本案并非装运电动车不妥引起火灾。
1,在东台市公安消防大队的火灾原因确定书中明确指出:“火灾起火部位在放置16辆电动车的车厢右前部,详细原因不明”。但该确定并非指明是辩论人装载电动车原因引起,其确定更没有扫除是否驾驭车辆不妥的原因或随车人员吸烟的原因或其他或许发作的多种原因,据此原告以为系辩论人“在装车时未尽安全职责”无现实根据。
2,在东台市消防大队的火灾现场勘查笔录等根据中,没有任何根据证明起火的原因是因为装运电动车形成的。辩论人电动车都通过严厉的质量检验,辩论人出产的电动车在江苏省任何区域均能依法收取车牌,且电动车自身不或许发作自燃(原告也称从未遇到过)。在辩论人运营的这么多年中,也没有发作过电动车自燃事情。本案中不管是从事故现场的勘查笔录,仍是火灾原因确定书等都没有根据能够证明火灾原因是因为装运电动车不妥引起火灾的,何况装运车辆时由原被告、货运部等共同完成。因而,辩论人不承当损失赔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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