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上市公司并购避税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1 06:33企业集团在触及并购等资本运作时,应该留意节省本钱,在充沛了解国家税收政策的状况下,应该合理避税而不是逃税。
这是一个上市公司收买的实在事例,为了防止胶葛,隐去公司姓名。本事例只评论所得税问题,疏忽买卖中的其他税。状况介绍如下:
甲公司为房地产上市公司,收买了某港资公司持有的A公司100%股权。A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有一个楼盘两期开发项目,一期于2005年销售结束,二期2007年12月开工,估计2009年7月竣工,投资总额1亿元。2007年12月31日。A总财物6000万元,净财物5000万元,应收账款4000万元,2007年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主营业务赢利-10万元。
依据评价公司的评价,该公司总财物1.1亿元,总负债1000万元,净财物1亿元,一共增值5000万元,增值率100%。2008年2月,甲上市公司以评价价格直接收买港资公司持有的A公司100%股权。据甲公司测算,该项目二期可完成销售收入3亿元,完成税后净赢利8000万元。
此事例中,上市公司本来按公允价值(评价价格)收买,港资公司(其实为上市公司所操控)首先交股权转让的所得税,项目公司A被吸收兼并,按税法规则吸收兼并视作子公司按公允价值出售转让悉数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