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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权利大义务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2 09:20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律师法,将辩解律师长期以来面对的“三难——会晤难、阅卷难,取证难”妨碍逐个扫除,以清晰的授权性法条赋予了律师及时、充沛、有用的刑事辩解权。
从立法方面来看,除了律师法规则了律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外,还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及被告人有权取得辩解的宪法规则,也有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安排合法权益的检察官法规则,更有刑事诉讼法专章的辩解与署理的规则。
辩解律师权力大了,相应的责任也就重了。
“会晤难”不再难。一旦犯罪嫌疑人被侦办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许采纳强制措施之日起,受托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托付书或许法令援助公函,无需有关部门赞同而有权直接会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子状况,且会晤不被监听,会晤不受时刻和次数约束。
“阅卷难”不再难。受托付的律师自案子审查申述之日起,有权查阅、摘录和仿制与案子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檀卷资料,自案子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录和仿制与案子有关的全部资料,标明刑事案子一旦进入申述阶段,律师便能够了解全案资料包含检察院移交法院的案子资料和未移交法院的案子资料,不再遭到审查申述阶段的“诉讼文书、技术性判定资料”的约束和审判阶段的“首要依据复印件”的约束。
“取证难”不再难。律师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搜集、调取依据,也有权无需寻求有关单位或许个人赞同,自行向他们查询搜集案子有关的状况,促进了控辩两边取证才能的平衡。律师与检察人员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就享有了相等的会晤权、相同的檀卷资料和相等的查询取证权。
辩解律师相应的就有责任坚持与侦办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联络,有责任全面了解案子状况,有责任鉴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成心隐秘与案子有关的重要现实,有责任查明案子现实真相,有责任查询搜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全部依据,有责任实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然,应当提出的资料和定见没有提出,应当保护的合法权益没有保护,律师就再也没有辩解权力遭到约束的遁词,律师便是渎职、违约。
新的律师法在上述授权的一起,还规则了律师在法庭上宣布的署理、辩解定见不受法令追查。该权力在理论上通说为律师执业豁免权。但我认为应当确定为律师署理辩解定见豁免权而不是完好的律师执业豁免权,由于后者不只包含宣布的署理、辩解定见不受法令追查,还应当包含律师在诉讼案子中执业的每一个环节的详细行为和详细定见均不受法令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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