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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划线收停车费是否合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1 08:03

现在我国私家车的具有量日益增长,这既是咱们人民日子水平进步的体现,随之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关于私家车的相关方针,也不再是少数人的利益相关,现已与群众的日子休戚相关了。泊车难,泊车贵,乃至成为报导的热点问题。小区的泊车,也是胶葛重重。那么小区划线收泊车费是否合理呢?听讼网小编就为咱们介绍一下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小区划线收泊车费是否合理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修建区划内的路途,归于业主共有,但归于乡镇公共路途的在外。修建区划内的绿洲,归于业主共有,但归于乡镇公共绿洲或许明示归于个人的在外。修建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共用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归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修建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轿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要满意业主的需求。
修建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轿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经过出售、附赠或许租借等办法约好。
占用业主共有的路途或许其他场所用于停放轿车的车位,归于业主共有。
《物业办理法令》第55条规矩,运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进行运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办理企业的赞同后,依照规矩处理有关手续。由此,物业在征得业主赞同后是能够运用小区的土地进行运营的。车主向物业交纳的其实是车辆保管费。
由此可见,除了公共路途外,修建区域里的其它当地是归于业主所共有的。而运用共用部分划线泊车,并不算违法,仅仅要获得业委会的赞同,物业收取的性质归于保管费用,而业主具有一切权,这两相并不矛盾。
二、泊车位的相关规矩
《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法令》第23条规矩,土地运用权转让时,其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一切权随之转让。该法令第24条规矩:“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的一切权人或许共有人,享有该修建物、其他附着物运用规模内的土地运用权。土地运用者转让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一切权时,其运用规模内的土地运用权随之搬运,但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在外。”因为小区业主现已获得地上修建物的一切权,相应地获得土地运用权,作为同一土地地下共用修建的泊车场,应同时获得共有产权。
建设部《商品房出售面积核算公式及共用修建面积公摊规矩(试行)》第8条第1款规矩,公摊面积包含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勤警卫室以及其他功用上为整栋修建服务的公共用房和办理用房修建面积。该规矩第9条规矩:“共用修建面积核算准则:凡已作为独立运用空间出售或租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该计入共用修建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共用修建面积。共用修建面积按以下办法核算:整栋修建物的修建面积扣除整栋修建物各套(单元)套内修建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运用空间出售或租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等修建面积,即为整栋修建物的共用修建面积。”依据上述规矩,独立运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等不该分摊,而作为公共运用的地下室则应分摊。即作为住宅小区公共场所运用、发挥实践泊车功用的地下泊车场,应当归于分摊的规模。
以上便是关于泊车位的归属和泊车费的收取的法律规矩,咱们能够看到泊车位是归于业主的,但物业收取的泊车费是办理费,物业收取的费用征得业委会的赞同,而且泊车费的收益应该归整体业主一切,业主所得收益应当首要用于弥补专项修理资金,也能够依照业主大会的决议运用。假如你还有其它问题,可在听讼网继续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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