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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后果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2 23:25
假如是公诉案子的,对犯罪嫌疑人是否要提起公诉,是需求由人民检察院来决议的。有的人民检察院通过全案的考虑,以为当事人契合不申述的条件,可能会作出不申述的决议,这时候是需求开释当事人的,那么,人民检察院不申述的结果是什么呢?下面,听讼网小编具体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不申述和吊销案子是两种方式不同但法令结果根本相同的程序处理决议。做出不申述决议和吊销决议后,都意味着程序上停止了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追查。
不申述是人民检察院审查申述后作出的具有完结刑事诉讼的法令效能的定论。
1、不申述标明刑事诉讼程序的停止。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申述决议,即标明不将案子移交法院审判,刑事诉讼在申述环节停止,犯罪嫌疑人不再处于被追查刑事责任的状况。假如在押,应立即开释;产业被扣押、冻住的,应予以免除;需由行政机关处理的,应移交行政机关。虽然被害人、被不申述人有权提出申述,公安机关有权请求复议、复核,但在变更不申述决议前,刑事诉讼仍处于停止的状况。
2、不申述是人民检察院对案子在程序上的处理。刑诉法第12条规则:“未经人民法院判定,对任何人都不得确认有罪。”这标明人民法院具有专属科罪权。免予申述取消后,人民检察院不再具有实际上的科罪权,不申述本质上是人民检察院抛弃诉权而非进行实体处理。虽然人民检察院对案子现实及其性质作了确定,但这种确定不具有结局性,故只具有程序价值。另一方面,不申述决议作出后,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也标明案子的实体性问题并未因不申述而得到解决。假如不申述具有科罪效能,人民法院对被害人的自诉进行审判,就违反了针对同一现实对被告人不得进行两次科罪的准则,这也反证了不申述并不具有实体处置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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