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2 02:08赣劳社医[2005]8号
各设区市劳作和社会保证局、南昌铁路局、中心驻省电力各单位:
国务院《工伤保险法令》(以下简称《法令》)以及《江西省施行〈工伤保险法令〉若干规则》施行以来,我厅连续收到各地、各单位以及部分员工来函、来信,反映履行中的有关问题。为有用处理《法令》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实在维护用人单位及员工的合法权益,提出如下辅导定见。
一、关于2003年曾经(含2003年)受伤员工的工伤确认问题。考虑到前史原因,各地应本着脚踏实地、以人为本的准则,只要是用人单位或员工自己请求工伤确认,劳作保证行政部门都应当受理。对受理的上报资料进行查询审阅,需求补正资料的,由用人单位或请求人在20日之内补正(请求表内的用人单位定见不是必经程序)。凡经查询审阅确认现实根本清楚的,应在规则时刻作出确认决议。确认决议采纳追补确认的方法,即按工伤发作时的规则条件作出确认决议。凡被追补确认为工伤的都可以请求劳作能力判定,确认伤残等级后,其一次性工伤待遇按工伤发作时的文件规则履行,长时刻待遇按《法令》的规则履行。
彻底损失劳作能力的工伤员工在罢工留薪期满后逝世的,其直系亲属按《法令》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则享用待遇。
二、关于承揽单位(承揽人)招聘员工(含农民工和灵敏作业人员)的工伤确认问题。在国家没有新的方针标准修建等领域中存在的承揽、转包用工工伤处理方法之前,为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各地在确认员工工伤时,应按《法令》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则作出确认决议。凡用人单位(承揽单位或雇主)具有法人资格的,则补偿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揽单位或雇主)承当;凡用人单位(承揽单位或雇主)不具法人资格的,补偿责任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发包单位或业主承当。
三、关于已退休人员伤残判定问题。《法令》第二十一条清晰规则:“员工发作工伤,经医治伤情相对安稳后存在残疾,影响劳作能力,应当进行劳作能力判定。”这儿所说的劳作能力判定是指员工劳作能力判定,退休人员不属此规模。
用人单位聘任的已退休人员因作业遭到损伤,应按《法令》第三章的规则进行工伤界定,契合工伤或视同工伤条件的,依照《法令》的规则进行劳作能力判定后,享用相应的工伤补偿待遇。
四、关于童工、实习学生等人员工伤问题。童工、实习学生在用工单位因作业遭到损伤,应按《法令》规则,契合工伤或视同工伤条件的,依照《法令》的规则进行劳作能力判定后,按《不合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补偿方法》(劳作保证部令第19号)的规则,由用人单位付出相应待遇(用人单位与托付实习方有协议的在外)。
五、关于伤残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日子护理费调整问题。各地应依照《江西省施行〈工伤保险法令〉若干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则履行。调整时刻应与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时刻同步。伤残补贴调整额度应不低于养老金调整额度的平均额。工伤保险关闭运转单位的调整由省劳作保证厅担任。
六、关于发作交通事故后的工伤补偿问题。各地在拟定遵循国务院《法令》以及《江西省施行〈工伤保险法令〉若干规则》施行细则时,应清晰交通事故补偿后的工伤补偿问题,没有清晰的,应按《法令》规则,对工伤员工予以全额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