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有房屋用来出租,房租是否还要缴纳房产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5 00:14网友发问:
我公司自有房子按规则已交纳房产税,剩余房子租借给子公司用,子公司交纳房租,请问房租是否还要交纳房产税?
律师回答: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则,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核算交纳。详细减除起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则。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阅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租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参阅《重庆市当地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方针问题的告诉》(渝地税发[2009]120号)规则,纳税人的房子部分租借、部分自用的,应别离核算交纳租借部分和自用部分的房产税。自用部分的房产原值,按以下公式核算确认:自用部分的房产原值=自用部分的建筑面积/(自用部分的建筑面积 租借部分的建筑面积)×房产原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乡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方针规则的告诉》(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则,租借、出借房产,自交给租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乡镇土地使用税。
《税收征收办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则,纳税人超越应纳税额交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当即交还;纳税人自结算交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能够向税务机关要求交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当即交还;触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令、行政法规有关国库办理的法规交还。
依据上述规则,自有房产按原值核算房产税,租借部分的房产按房产租金收入,自租借房产之次月起,按规则核算交纳房产税。假如纳税人超越应纳税额交纳的税款,纳税人自结算交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能够向税务机关要求交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但需求留意的是,关于按房产原值部分应按下列规则履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顿残疾人工作单位乡镇土地使用税等方针的告诉》(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则,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管管帐上怎么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含为获得土地使用权付出的价款、开发土地发作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核算土地面积并依据上述规则确认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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