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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婚前买房婚后加名字的法律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8 19:22
《婚姻法解说三》第十条规则:夫妻一方婚前签定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产业付出首付款并在银行借款,婚后用夫妻一起产业还贷,不动产挂号于首付款付出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两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则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能够判定该不动产归产权挂号一方,没有偿还的借款为产权挂号一方的个人债款。
两边婚后一起还贷付出的金钱及其相对应产业增值部分,离婚时应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则的准则,由产权挂号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依据上述法令解说:
1、房产证在没有加您妻子的姓名前,是您的个人产业;
2、您个人房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一起产业还贷,不能改动房产的产权,在离婚时,房产仍是您的,不过要依法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3、房产证加上您妻子的姓名,就使您妻子对房产具有了产权,一般归于一起共有。在离婚时,夫妻对房产对半分。
4、关于房产增值,没有用夫妻一起产业还贷,增值部分归您;用了夫妻一起产业还贷,对应部分增值要共享给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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