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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分割承租公房的使用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2 15:15

一、在夫妻成婚登记前,公房运用权就已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另一方有没有要求切割的权力?
一切的法令问题都没有肯定的答案,这个问题也是如此,不能简略地说“有”或“没有”。依据 “具体状况、具体分析”准则,分以下九种状况由法院酌情处理:
1、婚前获得承租权的状况。因为一方在婚前已获得该房的承租权,因而,不管婚姻联系存续几年,或5年,或10年,或20年,房子均应归该一方享有。对此,《婚姻法》司法解说(一)第十九条有明确规则“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则为夫妻一方一切的产业,不因婚姻联系的连续而转化为夫妻一起产业。”。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子,离婚时,两边均为本单位员工的,房子怎样切割?婚前一方即已获得公房承租权,离婚时,两边均为本单位员工的,因为这一状况的发作只涉及到两边身份联系的改变,因而,不影响公房承租权的归属,即这一状况下,承租权仍归该一方享有。
3、一方婚前告贷获得承租权,婚后夫妻一起归还告贷的。这种状况下,该房承租权仍应归该一方享有。假如这种状况下判令承租权由两边一起享有,则必然发生这样一些问题:即假如一方在婚前已归还了告贷的大部分,如为99%,婚后归还的余额仅仅一小部分,如为1%,在此状况下,判令承租权归两边享有,对原享有承租权的一方公正安在呢?因而,本律师以为,在此状况下,把承租权判令由原享有的一方享有,并判令由该一方按照婚后一起归还告贷数额的一半给予另一方补偿,是契合现行法令规则且比较合理的一种处置办法。
4、婚前一方获得承租权,婚后因该承租房子拆迁而获得房子承租权。依据《城市房子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则,“承租房子拆迁时,假如被拆迁人(即公房一切权人)与房子承租人对免除租借联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施房子产权互换。产权互换的房子由原房子承租人承租。”虽然在这种状况下,承租房子的承租权是在婚后获得,可是这一承租权的获得是据于原有承租权的存在,所以,本律师以为,依据现行法令,该房子的承租权仍是应该归原享有承租权的一方享有。
5、夫妻两边单位出资联建或联合置办的共有房子的;这个好了解。
6、一方将其在婚前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子,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互换房子的,这种状况和第4种状况根本相同,因而,在公房承租权的处置上,也应该是相同的。其实,在实践中,或许还存在其他相似的状况。或许是这栋房子的承租权变为了那栋房子的承租权,或许是这栋房子的承租权因拆迁变为钱银,或许其他产业形状,在这些状况下,只需后一种产业形状的构成彻底是依据本来存在的承租权,则后一形状之下的产业,不管是承租权,或许是钱银,或许是股票、基金等等,都应该归夫妻一方享有。
7、婚前两边均租有公房,婚后兼并互换房子的;
8、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两边均可承租的景象。这是一个弹性条款,给法院以自在栽量权,当法院以为假如将公房承租权判给一方显失公正,或有其他严峻不当的结果时,能够运用这一条款酌情处理。
二、公房运用权给男方仍是给女方,法院怎样判?
该司法解说第三条,规则了法院在处理公房承租权归属的准则。
1、照料抚育子女的一方。夫妻离婚反目,最受损伤的是孩子。为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有一个安稳的寓居环境,将房子判给带孩子一方,入情入理,大众拥护。此外,依据最高院的司法解说,二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应判归女方抚育,期望女同志留意。
2、男女在同等条件下,照料女方。这不是“女士优先”的问题,而是在一般状况下,离婚对女同志的损伤和冲击要比男同志大。现在离婚率高发的年龄段有三个,一个是刚成婚的二年内,大约在二十五、六岁左右,进了围城,又想出去。第二个阶段是三十五岁左右,男同志事业有成,外面有人,简单离婚。第三个阶段是五十五到六十岁,活出了道理,觉得人生一世,也要洒脱一回,简单越轨,也简单离婚。特别在第二个阶段,离婚率是恰当高的。这个时分,男人三十“一朵花”,女性变成“豆腐渣”,对女同志的恰当照料,应当咯!
3、照料日子残疾或日子困难的一方。日子残疾好了解,也应当照料。“日子困难”就很难界定了,以什么为规范进行比照?我想,这就要从两边的收入和当地的实践日子水平,参阅其它要素酌情考虑了吧。
4、照料无差错一方。呵,什么是“差错”呢?欠好解说。只能依据传统的道德观念去了解了吧。比方,一方有婚外情,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则的景象,或是有不良嗜好,或是道德品质损坏等等。
5、获得代管房或自管房单位的定见。究竟房子是人家的,还需要听取人家的定见。
6、其它办法:
1、两边均建议公房承租权而且赞同竞价获得的,应选用竞价办法由出价高者得。
2、一方建议公房承租权的,由评价组织对该房在拆迁状况下承租人将可获得的补偿款作出评价,获得房子一切权的一方应当按照评价价的一半为规范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两边均不建议公房承租权的,经得产权单位赞同,且两边均提出申请的,则能够拍卖公房的承租权,就所得价款进行切割。
4、两边均不建议公房承租权的,产权单位也不赞同将承租权转让给第三方,则可按照实践状况及照料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准则判定由一方运用,由该一方按照评价组织的评价价的一半为规范向另一方作出补偿。
三、公房判给了一方运用,另一方能否获得补偿?
要看具体状况:
1、假如有没有获得运用权的一方,本来就无官僚求承租公房,没有补偿。
2、假如两边均有官僚求获得运用权,但法院判归了一方,得房方应当向未得房方进行恰当补偿。
四、“恰当补偿”的规范怎样界定?
对此,司法解说是个空白。在实践中,公房若拆迁,承租人最高能够获得拆迁费80%补偿款。因而,本律师以为,能够参照房子地点区县的不同地段,依据拆迁规范承租人能够取取份额的一半补偿未得房方,再参阅案子的其他具体状况归纳而订。
五、假如对公房有“部分产权”,离婚时怎样切割?
分得房子“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子产权的份额,按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同类住宅规范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假如两边都争房子一切权,关于“部分产权”部分,可竞价处理。谁出价高房子判归谁。
应当指出的是,这是九十年代的司法解说的规则,依据最新的《司法解说(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则:离婚时,两边对没有获得一切权或许没有彻底获得一切权的房子有争议且洽谈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定房子的一切权归属,应当依据实践状况判定由当事人运用。待获得房子产权证后,再有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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