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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毅刚过失致人死亡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9 03:14

[案情]
被告人张毅刚,男,1977年8月25日出世,汉族,出世地贵州省修文县,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京华巷19号507房。2000年5月25日被拘捕。被告人张毅刚因被害人邱晓梅向其告贷未还,便提出要被害人邱晓梅为其试服“蓝精灵”药片,每服1粒可削减欠款人民币1000元,被害人邱晓梅遂赞同服药。2000年4月21日晚上10时多,被告人张毅刚约被害人邱晓梅去到广州铁道车辆厂宿舍区球场服药。当被害人邱晓梅和啤酒服下3粒“咪达唑仑”药片后感觉头晕,被告人张毅刚便将被害人邱晓梅扶到宿舍区内42幢楼7楼楼顶,被告人张毅刚见被害人睡着后脱离。次日清晨零时许,被告人张毅刚回来楼顶,见被告人邱晓梅熟睡,误以为其已死,为躲避罪责,将被害人邱晓梅抱起推下楼,致其逝世,伪形成被害人邱晓梅跳楼自杀的假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邱晓梅系生前高坠致胸主动脉降段开裂及肝、脾等脏器决裂,形成急性失血性休克而逝世。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毅刚犯成心杀人罪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张毅刚对起诉书指控的现实没有贰言。其辩解人提出:被告人张毅刚的行为不构成成心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禁绝,适用法律过错。被告人张毅刚对本应预见的事物因为本身的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然后发作沉重的成果,对此应承当过错致人逝世的法律责任。被告人张毅刚认罪态度好。
[审判]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以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毅刚违法的现实清楚,依据充沛,应予支撑;但指控被告人张毅刚的行为构成成心杀人罪不妥,应予纠正。被告人张毅刚致被害人邱晓梅逝世,其片面上并不期望或许听任杀人成果,而是出于过错,其行为已构成过错致人逝世罪,依法应予惩办。经查,依据现有的依据,不足以确定被告人张毅刚有杀人的成心,只能确定被告人张毅刚其时应当预见到被害人邱晓梅还或许存在未逝世的状况,其从7楼楼顶将被害人推下会导致逝世成果的发作,但因为其本身的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误以为被害人邱晓梅已逝世,而将邱推下楼致死。因而,被告人张毅刚的辩解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毅刚的行为构成成心杀人罪的罪名禁绝,适用法律过错,其应承当过错致人逝世的法律责任的辩解定见建立,予以采用。辩解人关于被告人张毅刚认罪态度好的辩解定见不能建立。据此,该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则,于2000年11月7日作出如下
判定:被告人张毅刚犯过错致人逝世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也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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