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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可分为几个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5 23:41
依据不同的依据,竞业制止可分为以下几个标准:
1、竞业制止可分为法定竞业制止和约好竞业制止。法定竞业制止由法令明文规定,约好竞业制止由当事人经过合同约好。这是竞业制止的根本分类。从现在法令实践看,我国即选用此种分类办法;
2、竞业制止又可分为同业竞业制止与兼业竞业制止。前者是制止责任人直接从事与权力人经营相同或经营附近似的竞业行为;后者是制止责任人兼任其他与权力人经营附近似的竞业行为。竞业制止责任人兼任其他与权力人权力相关公司、企业的无限职责股东或合伙工作的合伙人,也会影响原公司、企业的利益。
3、竞业制止又可分为广义的竞业制止与狭义的竞业制止。广义的竞业制止的责任主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如制止非权力人之外的人员运用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因这一专用权自身已由法令强制标准,不属于竞业制止的规模);而狭义的竞业制止是对与权力人有特殊联系的责任相对人的竞业行为予以约束。
4、竞业制止又可分为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竞业制止和一般民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竞业制止。雇主和雇员的竞业制止联系一般建立在已有的劳作联系上,雇主为维护自己的商业利益或其他隐秘,或依据法令或与雇员签订协议,要求雇员恪守法定或约好的竞业制止责任。一般的民事合同的竞业制止责任主要由合同当事人设定,它更多地表现的是合同自在准则,由合同当事人经过约好,约束合同责任方不得从事与权力方相竞业的活动,以维护权力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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