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后又起诉离婚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4 23:24案情:1999年阴历12月20日,女青年张某与司某依照当地习俗举办了成婚典礼,开端同居日子,因为司某其时未达法定婚龄,为了骗得婚姻挂号,司某冒用其哥哥的名字和身份证进行了挂号,于2000年3月20日收取了成婚证书。二人于2001年生育一女,后二人在共同日子期间经常因家务小事气愤,无法张某诉至法院恳求离婚,抚育子女,切割共同产业。
不合:
案子受理后就怎么审理这起滥竽充数婚姻案,呈现了三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原、被告之间婚姻挂号归于司某未达法定婚龄,冒用别人名义骗领挂号,应属无效婚姻。
第二种定见以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仅仅不具有法定的婚姻之名,应按婚姻法解说,直接审理触及的产业切割和子女抚育。
第三种定见以为,原告的申述不契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则,原、被告之间虽有夫妻之实,但不具有法令上的名份,不能直接申述与被告离婚,应以诉讼主体不符为由驳回原告申述或奉告原告改变主体,审理原告与被告哥哥之间法令上的婚姻关系,之后再由原告申述与被告之间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及子女抚育、产业切割。
第者赞同第三种定见。
剖析:
首要,从《民事诉讼法》的视点来看。原告以离婚为由申述被告,被告应当是其合法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说规则,诉讼的被告应当具有法令规则的资历,即有清晰适格的被告。本案中的司某虽与原告之间有事实上的夫妻之实,但却不是法令规则的婚姻关系的当事人。由此来看,本案中司某不能成为原告离婚诉讼的当事人,更不具有离婚诉讼被告的主体资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定见第139条规则,申述不契合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决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申述不契合受理条件的,裁决驳回申述。该案在受理后发现应当裁决驳回原告张某的申述。
其次,从《婚姻法》的视点来看。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则,婚姻的订立应当是以成婚当事两边是否具有法定的婚姻挂号机关,根据当事人自愿恳求而核发的成婚证书,来确认当事人是否为合法婚姻的根据。本案中,原告张某所持的成婚证书是司某哥哥的名字及身份证号,也便是张某与司某之间底子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根据,司某也不是成婚挂号的当事人,也就更谈不上离婚诉讼的被告。
最终,从案子的实体审理来看。司某的哥哥作为与该案有法令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假如其哥现在也已婚,不免除与原告张某的婚姻乃有刑法规则的重婚之嫌)。是告诉司某哥哥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仍是直接宣告张某与司某的婚姻无效。如告诉司某哥参与诉讼恐怕前所未有,离婚由第三人参与诉讼,无法令根据。假如直接宣告张某与司某的婚姻无效,那原告与被告哥之间就直接成了法令上的合法夫妻关系。如此这样底子没有解决原告诉请的婚姻状况。
据此,等者以为,对该类案子,法院在受理时应当行使释明权,奉告原告改变主体,假如原告坚持申述应依以予以驳回。如原告改变主体,则也应以恳求宣告婚姻无效申述。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则,男女两边处理婚姻挂号有必要是两边彻底自愿。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哥哥之间的挂号虽共在形式上是自愿的,但并不是其实在意义上的自愿,违反了司某哥哥的实在意思。这儿阐明只需契合法令条款上非自愿的婚姻,当事人能够申述宣告婚姻无效。法院此刻可应原告恳求宣告其与司某哥哥的婚姻无效。不步再由原告恳求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免除,抚育子女,切割产业纠纷。而不该直接宣告原告张某与司某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