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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后,工厂是否可以强迫与员工续签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3 21:51
网友发问:
我是杨先生,于2004年3月21日与某化工厂签定了为期6年的劳作合同。本年3月21日合同期满后,我向厂里提出处理停止劳作合同联系手续时,该厂领导说,厂里已决议与我续订合同两年,回绝为我处理停止劳作合同的有关手续。经我再三坚持,该厂以暂时没有适宜的人选来顶替我的作业,假如此刻免除与我的劳作合同,会为厂里的出产带来丢失为由,提出至少续订劳作合同一年,不然,不予处理任何手续,假如我故意不从,就按主动离任处理。请问,我能否恳求该厂处理停止劳作合同的手续?
律师回答:
在这起案子中,企业的做法显着违背了《劳作法》关于缔结和停止劳作合同的有关规则。
一是违背了缔结劳作合同的法令准则。《劳作法》第十七条规则,缔结和改变劳作合同,应当遵从相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准则。劳作合同期满后,一方不肯续订劳作合同的,另一方不得逼迫与其续订劳作合同。本案中,该化工厂与杨先生续订两年劳作合同是在没有征得杨先生赞同的情况下单独签定的,因而归于违背法令法规的劳作合同,是无效的。因而,它对杨先生来说是不起作用的,杨先生能够回绝实行劳作合同规则的职责。
二是违背了劳作合同停止的法令规则。《劳作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则,劳作合同期满或许当事人约好的劳作合同停止条件呈现,劳作合同即行停止。关于期限届满的劳作合同,作为劳作联系一方的用人单位有必要依法为劳作者处理停止劳作合同的有关手续,这是用人单位的职责,不得以种种理由不予处理,延迟不予处理停止劳作合同手续,构成了对劳作者权益的侵略,假如形成丢失,应承当补偿职责。
该化工厂单独与杨先生续订的劳作合同无效,有必要依法处理与杨先生停止原劳作合同的手续。因而,仲裁委员会作出支撑杨先生的申述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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