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赔偿期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7 07:10《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则,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能够恳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停,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停,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许调停书收效后不实行的,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施行法令》对调停程序有了更为具体的规则,《施行法令》第九十四条规则,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共同恳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停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确认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停恳求。
一、当事人对路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共同恳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停的,应当在收到路途交通事故确认书或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保持原路途交通事故确认的复核定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恳求。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好调停的时刻、地址,并于调停时刻三日前告诉当事人。口头告诉的,应当记入调停记载。调停参与人因故不能如期参与调停的,应当在预订调停时刻一日前告诉承办的交通警察,恳求改变调停时刻。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下列规则日期开端调停,并于十日内制造路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停书或许路途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停完结书:
(一)形成人员逝世的,从规则的处理丧葬事宜时刻完毕之日起;
(二)形成人员受伤的,从医治完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形成财产丢失的,从确认丢失之日起。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停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