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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德武诉扬州能源通用机械厂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被宣告部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9 12:03
#e# 案情原告:余德武。被告:江苏省扬州动力通用机械厂(下称机械厂)。1988年11月3日,原告余德武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多功用电动旋转餐桌面”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1989年6月14日由专利局布告揭露,1989年10月11日被颁布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88215832.5,并颁布专利证书。该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布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为:“1.一种就餐用具,称多功用电动旋转餐桌面,其特征在于旋转餐桌面是一个独立设置在任何餐桌上的多功用电动旋转餐桌面,它由一个微型电动机和齿轮变速体系,双轴承及放置在其上面的餐桌面所组成。2.依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双轴承由内圈、上滚珠、中圈、下滚珠、外圈组成,且大齿轮固定在中圈上。3.依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设备,其特征在于微型电动机及齿轮变速箱、小齿轮由装置衔接片用螺丝固定在双轴承的下轴承的外圈上,且装置在餐桌面下面双轴承和大齿轮的一侧,电源开关头、插头、插座和电源电池箱的导线衔接放置在餐桌面周围。”1992年10月,原告发现被告机械厂出产的“电动手动两用餐桌转盘”在广州市场上出售,经比照,以为侵略了自己的专利权,故于1992年11月5日托付律师致函正告。机械厂收函后未予答复,仍出产出售。原告遂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要求承认机械厂出产出售的“电动手动两用餐桌转盘”系列产品侵略其专利权,责令机械厂当即中止侵权,揭露赔礼道歉,查封侵权产品的出产设备及制品、半制品,要求机械厂补偿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被告机械厂答辩称:本案被控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比较,是具有实质性差异的两个技能计划,被控产品表现的技能特征没有掩盖原告专利产品独立权利要求的悉数必要技能特征,因而,我厂出产的被控产品没有侵略原告产品的专利权。恳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审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机械厂于1994年9月24日就88215832.5号专利向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恳求,复审委员会于1995年8月12日宣告检查结案,以第623号决定书宣告88215832.5号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无效;在以上述专利的权利要求2为独立权利要求、以其原权利要求3为隶属权利要求的基础上,保持88215832.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有用。原告在审理期间向法院供给了被告出产的“电动手动两用餐桌转盘”产品,该产品运用的是双弹道滚珠轴承,是在内齿轮的圈体两边面上和上下盘盖上设滚珠弹道,滚珠设在内齿圈和盘盖上的弹道内,选用对接螺丝螺母衔接上、下外圈,内齿圈固定在轴承的中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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