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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将标的物提存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9 10:17
提存是债权债款联络消除的原因之一,假如债权人回绝受领标的物,可是没有正当理由的,为了确保债款人的合法利益,法律规则了提存准则。那么,债权人将标的物提存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下面,听讼网小编具体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一、债权人将标的物提存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合同法》第七十条 【因债权人原因致债款实行困难的处理】债权人分立、兼并或许改变居处没有告诉债款人,致使实行债款发作困难的,债款人能够间断实行或许将标的物提存。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难以实行债款的,债款人能够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回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逝世未确定继承人或许损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则的其他景象。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许提存费用过高的,债款人依法能够拍卖或许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一百零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款人应当及时告诉债权人或许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第一百零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危险由债权人承当。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一切。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担负。
第一百零四条 债权人能够随时收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款人负有到期债款的,在债权人未实行债款或许供给担保之前,提存部分依据债款人的要求应当回绝其收取提存物。
债权人收取提存物的权力,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除,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一切。
二、提存的效能
提存触及债款人、提存机关和债权人三方之间的联络,也就必定会在债款人与债权人之间、债款人与提存机关之间以及提存机关与债权人之间发作法律效能。
①自提存有用成立时起,债款人对债权人的债款消除。有用的提存,即视为债款人实行了债款;
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危险由债权人承当。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一切。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担负。
③债权人享有随时收取提存物的权力,但该权力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间。
债权人收取提存物的权力,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除,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一切。
④对债权人领授权的约束:
债权人对债款人负有到期债款的,在债权人未实行债款或许供给担保之前,提存部分依据债款人的要求应当回绝其收取提存物。
债权人收取提存物的权力,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时效为不变期间)不行使则消除,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一切。
《合同法》规则的提存是以清偿为意图,所以是债消除的原因。
《担保法》规则的提存并非以清偿为意图,而是以担保为意图的提存。
因为提存后标的物的一切权已发作搬运,债权人作为一切权人应付出因提存所发作的保管 、布告和拍卖等费用,要承当标的物因意外原因此发作毁损、灭失的危险职责,一起,标的物在提存期间的孳息等增值部分也应归债权人一切。为此,《合同法》第103条规则:“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危险由债权人承当。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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