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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5 12:02

状况:有用发布日期:2008-08-20收效日期:2008-08-20发布部分:海关总署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布告2008年第57号(关于调整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经国务院同意,自2008年9月1日起,对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布告如下:一、将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下调至1%;二、将气缸容量3.0升以上(不含3.0升)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15%上调至25%;三、将气缸容量4.0升以上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20%上调至40%。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详见本布告附件。特此布告。附件: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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