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财产制度的法律适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1 07:57涉外婚姻产业准则的法令适用
——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动产所得归属争议为例
摘要:本案法令适用上是一个典型的国际私法问题。别离触及不动产的赠与行为的法令适用和婚姻不动产归属的法令适用。前者适用《民法通则》第144条,不动产的一切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令。后者,应当准用1978年海牙《夫妻产业制法令适用条约》的规矩,无约好适用一同居处地法令、一同国籍地法令。
夫妻产业关系的法令抵触标准
《日本法例》第15条,“依成婚时的老公本王法”
《波兰国际私法》第17条,“依配偶两边之本王法”
《瑞士国际私法》第54条,(1)假如夫妻两边没有挑选适用的法令,则适用夫妻两边一同住在一同的国家的法令;或许适用夫妻两边最终的一同居处所在国的法令;(2)假如他们没有一同的居处,则适用他们一同的本王法;(3)假如夫妻两边在同一个国家没有居处,也没有一同的国籍,则适用瑞士的别离产业制。
《我国民法通则》,尚无明确规矩。
今和搭档讨论起一同香港配偶就老公生前赠与外甥大陆房产纠纷案。
根本案情:
当事人之一是大陆外甥,其香港舅舅生前公证赠与其在大陆的房产一处。
当事人之二是香港赠与人妻子,其提出该赠与未经其赞同,应确定无效。
案情剖析:
涉案赠与合同是否有用其核心问题应是所赠与的大陆房产是否归于婚姻一同产业。
经查这对香港配偶系早年移民到香港,并在香港成婚。该大陆房产系老公于成婚存续期间在大陆购买。
观念1:该大陆房产应归于夫妻一同产业。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规矩的国际私法规矩,不动产的一切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令。该不动产在大陆,应适用我国大陆法令。我国大陆《婚姻法》第17条规矩,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归夫妻一同一切。因而,上述产业应归于夫妻一同产业,老公生前赠与行为未经共有人赞同,有瑕疵,应当确定无效。
观念2:该大陆房产应归于老公生前独自产业。赞同上述国际私法规矩的适用。可是,老公是用其个人产业购得房产,不应当确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不归于我国大陆《婚姻法》第17条规矩的状况。且怎么确定老公系用其个人产业所得购得房产,系依据我国香港相关的婚姻法,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产业各自一切。
本律师的观念:
本案首要的法令问题是国际私法规矩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