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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债权复婚后能否讨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3 03:19

在许多时分,夫妻两边可能会离婚,在离婚之后可能会约好债款,那么夫妻离婚时约好的债款在复婚之后是否还能够进行讨要?这种状况应该怎样处理?下面,为了协助我们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期望对您有协助。
离婚时约好债款复婚后能否讨要
近来,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该省首例婚内债款纠纷案,一审判令被告老公赵先生归还原告妻子孙女士欠款36600元,诉讼费1514元由赵先生担负。
协议离婚后又复婚的郑州市民孙女士和赵先生,是因最初离婚时约好的一笔金钱引发债款纠纷而走上法庭的。据孙女士讲,她和赵先生1998年11月4日在郑州市中原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其时两边达到的离婚协议上有这样一项约好:孙女士借给赵先生的5万元钱,赵先生在两年内还清。后来,在2001年1月24日、3月17日,赵先生曾两次归还孙女士欠款12400元。2002年9月,他们二人复婚后,赵先生于2003年3月5日再次归还孙女士1000元,可剩下的欠款36600元至今未还。
为讨说法,妻子将老公告上法庭。在法庭上,赵先生辩称,他们二人协议离婚是为了要房子,现他们现已无条件复婚,何况复婚时也批注了无条件复婚,所以两边不存在债款纠纷。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孙女士和赵先生在离婚协议中对债款债款的数额及还款时刻均作出了清晰约好,现二人虽已复婚,但复婚前后,赵先生三次归还部分债款,故他们之间的债款债款依然存在,赵先生对剩下欠款有持续归还的职责。
债款
债款,“债款”的对称。是指在债的联系中权力主体具有的能够要求职责主体为必定行为或不为必定行为的权力。债款和债款一同一起构成债的内容。债款与物权相对应,成为产业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物权相比较,债款具有下列特征:(1)债款的客体可所以物,也可所以实行职责的必定行为;而物权的客体只要物。(2)债款的权力主体和职责主体都只能是特定的人;物权仅仅权力主体是特定的,职责主体则是不确定的。(3)债款无追及力,而物权有追及力。债款可因发作依据不同分为因合同发作的债款、因侵权行为发作的债款、因不当得利发作的债款以及因无因办理发作的债款等;因债款人的多少可分为单一债款和大都债款;因债款人之间的职责联系可分为按份债款和连带债款;因债实行挑选性可分4简略债款和挑选债款。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一般状况下,夫妻在离婚的时分约好的债款在复婚之后是能够进行讨要的,由于复婚和成婚是没有任何差异的,复婚之前的一切产业仍是归于婚前产业。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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