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标的物的限制是如何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8 11:33
【质押】股权质押标的物的约束有哪些
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遵循《担保法》第78条第3款,应“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我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72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作了清晰规定。参阅该条精力,能够以为:
(1)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约束;
(2)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有必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而且该赞同有必要以书面方式即股东会议抉择的方式作成;
(3)在第(2)景象中,假如过半数的股东不赞同,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赞同出质。该种景象,也有必要作成股东会抉择,而且应陨东会议中清晰限制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坚持沉默的,则视为赞同出质。
其次,对股份有限公司,参阅《公司法》第147条之精力,能够以为: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建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建立质权;
(2)公司董事、监事、司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内不得建立质权。
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遵循《担保法》第78条第3款,应“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我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72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作了清晰规定。参阅该条精力,能够以为:
(1)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约束;
(2)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有必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而且该赞同有必要以书面方式即股东会议抉择的方式作成;
(3)在第(2)景象中,假如过半数的股东不赞同,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赞同出质。该种景象,也有必要作成股东会抉择,而且应陨东会议中清晰限制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坚持沉默的,则视为赞同出质。
其次,对股份有限公司,参阅《公司法》第147条之精力,能够以为: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建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建立质权;
(2)公司董事、监事、司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内不得建立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