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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5 13:11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承揽经营权的建立
第三章 土地承揽经营权的保护
第四章 土地承揽经营权的流通
第五章 争议的处理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经2005年6月1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17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乡村土地,是指农人团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人团体运用的犁地、林地、草地、饲养水面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乡村土地承揽采纳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揽方法,不宜采纳家庭承揽方法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乡村土地,能够采纳投标、拍卖、揭露洽谈等方法承揽。
乡村土地承揽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揽地不得生意。
第四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土地承揽及承揽合同办理工作的领导,保护土地承揽两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责任,担任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土地承揽及承揽合同办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辖区内有乡村土地的街道办事处担任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土地承揽及承揽合同办理。详细办理工作由乡村土地承揽办理机构承当。
第六条 乡村土地承揽及承揽合同的办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农人收取。
第二章 土地承揽经营权的建立
第七条 农人团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人团体运用的犁地、林地、草地等,依法由各该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或许乡民委员会、乡民小组发包。
第八条 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人员,为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本村出世且户口未迁出的;
(二)与本村乡民成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三)本村乡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的;
(四)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
(五)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的。
第九条 在统一组织家庭承揽时,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分年纪、性别、民族、劳动能力等,享有相等的土地承揽经营权,有权依法承揽本团体经济组织发包的乡村土地或许自愿抛弃承揽土地。自愿抛弃承揽土地权力的,应当在土地承揽计划发布后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发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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