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宅基地使用协议》审查法律意见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6 11:21《房宅基地运用协议》检查法律意见书
长丰县杨庙镇四树村村委会:
长丰县司法局杨庙司法所李仁怀检查你方提交的《房宅基地运用协议》。经检查以为:合同用语不精确,合同条款有遗漏,内容不齐备,在实行合同过程中容易发生胶葛,而且合同中存在违法内容。为使合同合法有用,两边权力、责任愈加清晰,现对本合同存在的首要问题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1.第1条“本合同性质为房宅基地租借合同”显着违背法律规则。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则,只要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造住所,或许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造,、能够运用乡村集体一切土地。因而,本合同的性质应修改为:长丰县杨庙镇四树村村乡镇企业丰宝公司为扩展生产规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与四树村村委会达到土地运用权协议。
2.合同中运用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则。合同中第2条规则:“乙方对地产只要运用权,运用期100年,房产产权归乙方一切。”目前我国法律规则,工业开发用地的运用期限不能超过50年。因而,此条应更改为运用期限50年,期满能够请求续期。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0条规则,乡(镇)企业建造需求运用土地的,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的有关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请求,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的同意权限,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同意。本合同中长丰县杨庙镇四树村村委会无权同意杨庙乡镇企业运用杨庙镇内闲暇宅基地。因而本合同应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文件为附件。
4.合同中第10条“本协议一式三份,有用期从签字起收效”显着违背法律规则。本合同收效日期应改变为“自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收效”。
由上可见,缔结此类土地运用权转让合同政策性、法律性强,实践实行’中的一些问题都有其特殊性。因而,在签约前应做充沛详尽的准备工作,并切忌违背国家关于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则,使合同条款齐备,内容合法有用,束缚两边,并公平合理。
杨庙司法所李仁怀
200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