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缴纳社保费单位的处理方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30 00:18未及时交纳社保费 单位自担生育稳妥待遇
2010年12月份,张某到日照某汽车公司担任客户经理。2013年6月30日,张某生下一女孩。产假期间,汽车公司未向张某付出产假薪酬。2014年6月,汽车公司开端为张某交纳社会稳妥费。7月初,张某以汽车公司未及时付出劳动报酬、拖欠产假薪酬为由,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提起裁定请求,要求汽车公司付出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产假薪酬。
裁定委经审理以为,《社会稳妥法》第53条规则,员工应当参与生育稳妥,由用人单位依照国家规则交纳生育稳妥费,员工不交纳生育稳妥费。《女员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则》第8条规则,女员工产假期间的生育补贴,对现已参与生育稳妥的,依照用人单位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的规范由生育稳妥基金付出;对未参与生育稳妥的,依照女员工产假前薪酬的规范由用人单位付出。汽车公司为张某交纳社会稳妥费的时刻晚于张某的生育时刻,致使张某无法经过生育稳妥基金收取生育补贴,且汽车公司在张某产假期间亦未付出其产假薪酬。生育补贴的实质,首要是为了削减和处理女员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形成的特别困难,保证女员工健康和生活水平。从以上条文来看,生育补贴与产假薪酬能够不重复核算。如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其员工交纳了生育稳妥费,那么用人单位在该员工产假期间能够不再付出其产假期间的薪酬。所以,汽车公司须依法向张某付出本应由生育稳妥基金承当的生育补贴。
终究,裁定委判决由汽车公司付出张某2014年7月薪酬、经济补偿金及产假薪酬合计2592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