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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企业为职工缴存企业年金部分未扣缴税款怎么计算补缴个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2 03:25

网友发问:
以前年度企业为员工缴存企业年金部分未扣缴税款怎么核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律师回答:
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则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1年第9号)规则:“二、关于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核算补税问题
《告诉》第五条规则的企业缴费部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按以下规则核算税款:
(一)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累计额按所属交税年度别离核算每一员工应补缴税款,在此基础上汇总核算企业应扣缴税款合计数。
(二)在核算应补缴税款时,首要应依照每一员工月平均薪酬额减去费用扣除规范后的差额确认员工个人适用税率,然后依照《告诉》第五条规则核算个人实践应补缴税款。
1.员工月平均薪酬额的核算公式:
员工月平均薪酬额=当年企业为每一员工据以核算交纳年金费用的薪酬合计数÷企业实践交纳年金费用的月份数
上式薪酬合计数不包括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补助等。
2.员工个人应补缴税款的核算公式:
交税年度内每一员工应补缴税款=当年企业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合计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式核算结果如小于0,适用税率调整为5%,据此核算应补缴税款。
3.企业应补扣缴个人所得税合计数核算公式:
企业应补扣缴税额=∑各交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
各交税年度企业应补扣缴税额=∑交税年度内每一员工应补缴税款。”
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办理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694号)规则:“五、本告诉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则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期限责令企业按以下办法核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交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员工月平均薪酬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核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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