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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房屋赠与协议是否生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2 06:30
【案情】
2007年,张某与妻子李某因爱情破例协议离婚。依据协议约好,孩子归李某抚育,张某自愿将夫妻共有一处房产中属自己的一份无偿赠与给李某。后,张某因无房寓居仍住在该房内。2008年5月,李某以张某寓居的房子为其所有为由将张某赶出大门。张某遂诉至法院。
【不合】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关于张某对李某签定的房子赠与协议是否有用呈现两种不同定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张某将属自己比例的房子赠与给李某,赠与合同建立并收效,即已对房子作了处置,张某损失了房子的所有权,当然损失了寓居权。
第二种定见以为,张某在与李某在离婚协议中将属自己比例的房子赠与给李某的行为归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建立,但未收效,张某能够经过行使赠与合同的恣意吊销权吊销赠与,保护其对房子的所有权。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首要,确定张某与李某签定房子赠与合同建立。依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则:“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产业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明承受赠与的合同”。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在协议中约好归于张某的房子赠与给李某,而且两边在协议上签了字,所以应确定赠与合同建立。
其次,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定房子赠与合同未收效。依据《合同法》榜首百八十七条规则:赠与的产业依法需求处理挂号手续的,应当处理有关手续。在本案中要使得张某赠与房子的合同收效,则需求处理产权过户手续。但张某与李某对赠与的房子没有处理过户手续,因而,本案中赠与合同虽建立但未收效,张某并没有损失其对房子的所有权。
再次,张某能够吊销该房子赠与合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则,赠与人行使恣意吊销权有必要具有以下三个条件:榜首,赠与合同已依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合意而建立,这一要件是恣意吊销权有必要以赠与合同被确以为诺成合同为条件的必定要求;第二,赠与物权力没有搬运,即对不动产而言,赠与人没有处理移转挂号,在不动产业已交给,但未处理移转挂号的景象,因为赠与物权没有移转,赠与人仍可吊销;第三,有必要是非经公证的赠与以及非具有社会公益、品德责任性质的赠与。从本案来看张某完全符合合同法规则的关于赠与人行使恣意吊销权有必要具有的三个条件,故张某能够吊销该赠与合同。(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辛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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