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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标准怎么判断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0 14:08

天津住宅公积金借款要求借款人信誉杰出,那么,“信誉杰出”的详细标准是怎样的呢?
天津的员工或其爱人存在以下信誉不良记载之一的,原则上不准予发放个人住宅公积金借款:
一、借款当时存在未还本息或担保人代还记载;
二、近24个月内存在借款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载;
三、单笔个人住宅公积金借款或单笔未还清的商业性住宅借款近24个月内存在接连未还本息超越6期记载;
四、单笔个人住宅公积金借款累计逾期超越24期记载;
五、因个人住宅公积金借款逾期被申述记载;
六、存在呆账或核销记载。
员工请求借款时,不再审阅员工及其爱人的贷记卡当时未还记载、准贷记卡透支未还记载、贷记卡未还最低还款额记载、已还清的商业性借款24个月内接连未还本息记载、商业性借款累计逾期记载、非公积金借款原因被申述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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