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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分公司名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4 18:30
问:前不久,我地点的总公司在某市建立分公司,录用我为分公司司理,但分公司没有处理营业执照。经总公司赞同,我招聘了8名业务员,提出以分公司名义与他们签定劳作合同,但他们要求与总公司签定劳作合同。请问,分公司招职工,能否以分公司名义与所招职工签定劳作合同?
律师回答:《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四条规则:“劳作合同法规则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分支机构,依法获得营业执照或许挂号证书的,能够作为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未依法获得营业执照或许挂号证书的,受用人单位托付能够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据此,你地点的分公司因为没有处理营业执照,不符合法定的用人单位资历,不能自行招聘职工,只能以总公司名义与职工签定劳作合同。这8名职工事实上是与总公司而不是与分公司形成了劳作联系,依法应由总公司与招聘的职工签定劳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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