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复婚双方要具备什么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0 19:45

咱们很多人关于标题中说到的问题,其实都不是很清楚,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但这都是和咱们的日子休戚相关的,有了解的必要,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常识,一同往下面看看吧。
第二十三条请求复婚挂号的,当事人两边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曾有夫妻关系并已按法定程序离婚;
(二)离婚后未再婚;
(三)自愿康复夫妻关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复婚挂号设置任何方式的附加条件。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自愿康复夫妻关系,有必要两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挂号处理机关请求复婚挂号。
请求时,递送单人1.5—2.0寸免冠黑白照片各3张,并持下列证件和证明资料:
(一)户口簿或户籍处理部分出具的户口证明,户口证明包含当事人名字、性别、出世时刻、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内容;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或乡民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如不在自己户口所在地请求复婚挂号的,乡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须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的印章;
(四)离婚证或免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或人民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其间一审判决书还须附人民法院出具的收效证明。
第二十五条婚姻挂号处理机关对请求复婚挂号的当事人持有的有关证件和证明资料应当仔细检查,如有疑问,应予核实。对契合本细则规则的复婚条件的,应当即时处理复婚挂号;当事人因受单位、部分或别人干与取不到有关证件和证明资料的,婚姻挂号处理机关应自动了解有关状况并注明于请求书内,对经查明契合本细则规则的复婚条件的,应当直接为当事人处理复婚挂号。
婚姻挂号处理机关在为当事人处理复婚挂号后,应当发给结婚证,在结婚挂号请求书上注明复婚字样,并回收离婚证件。当事人自获得结婚证起康复夫妻关系。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不契合本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则的,婚姻挂号处理机关不予处理复婚挂号。
婚姻挂号处理机关不予处理复婚挂号的,应当向当事人阐明理由并记入复婚挂号请求书内。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