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正明诉上海工程成套总公司、无锡市环境卫生工程实验厂专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8 01:12
#e# 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正明,男,49岁,上海市环卫废弃物处置管理处工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工程成套总公司(原名上海经济区环保节能工程成套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乔金,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宰被告):无锡市环境卫生工程试验厂(原名无锡市废物处理试验厂)。法定代表人:王伟邦,厂长。上诉人陆正明因专利侵权一案,不服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91)沪中经字第8号民事判定,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查明,陆正明于1989年3月28日获得“熟化废物安排筛碎机”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87207485.4)。无锡市环境卫生工程试验厂(下称环卫厂)承当了国家城乡建设环境维护部《一九八五年全国城乡建设科学技能发展计划》中有关“无锡市城市生活废物无害化处理技能的开发研讨”的研讨使命后,于1989年4月托付上海工程成套总公司(下称成套公司)对筛分破碎机进行研发。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受原审法院托付,安排专家对成套公司研发的“筛分破碎机“进行技能鉴定后以为,该设备与陆正明的专利权利要求中恳求维护的技能计划同等。原审法院以为,环卫厂为完结国家城乡建设环境维护部下达的科研项目,托付成套公司对筛分破碎机械进行研发,归于专为科学研讨和试验而运用有关专利,不视为对陆正明专利权的损害。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则,判定对陆正明诉讼恳求不予支撑,一审诉讼费用3010元由陆正明担负。陆正明上诉称,原判确定侵权现实后,适用法律过错,成套公司在陆正明获得专利权后制作筛分破碎机,未经专利权人答应,构成侵权;环卫厂将筛分破碎机运用于废物处理的出产,亦构成侵权。故要求撤销原判定,判令成套公司、环卫厂中止制作、运用、出售专利产品;成套公司补偿上诉人经济损失5万元;成套公司、环卫厂担负一、二审诉讼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环卫厂承当了国家城乡建设环境维护部(下称建设部)《一九八五年全国城市建设科学技能发展计划》中“无锡市城市生活废物无害化处理技能的开发研讨”项目后,于1989年4月8日与成套公司签定协议书,约好由成套公司对环卫厂后处理车间关键设备——筛分破碎机进行规划、制作、装置、调试的成套技能服务,费用13万元。同日,成套公司又与东台市环境机械设备厂签定协议书,约好由东台市环境组织设备厂依照成套公司供给的规划图纸、要求,承当筛分破碎机的加工、制作、运送、现场装置、调试和售后服务,费用107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