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0 01:17企业因绩效考核需要在薪酬列支而年底未发放,挂敷衍职工薪酬科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应调增应交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施行法令》第三十四条规则,企业发作的合理的薪酬薪水开销,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薪酬薪水,是指企业每一交税年度支交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许受雇的职工的一切现金方式或许非现金方式的劳作报酬,包含基本薪酬、奖金、补助、补助、年终加薪、加班薪酬,以及与职工任职或许受雇有关的其他开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薪酬薪水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则,《施行法令》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薪酬薪水”,是指企业依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薪酬薪水准则规则实践发放给职工的薪酬薪水。
税务机关在对薪酬薪水进行合理性承认时,可按以下准则把握:
(一)企业制定了较为标准的职工薪酬薪水准则;
(二)企业所制定的薪酬薪水准则契合职业及区域水平;
(三)企业在必定时期所发放的薪酬薪水是相对固定的,薪酬薪水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践发放的薪酬薪水,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责任。
(五)有关薪酬薪水的组织,不以削减或躲避税款为意图;
依据上述规则,企业发作的合理的薪酬薪水开销,准予扣除。合理薪酬薪水有必要是企业实践发放的薪酬薪水。
关于年底计提未发放的薪酬税前扣除问题,各当地税务局有不同的规则。以下规则仅供参阅,还请进一步咨询当地规则及主管税务机关的履行口径。
参阅《天津市当地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告诉》(津地税企所〔2010〕5号)第五条规则,凡企业与职工签定劳作用工合同或协议的,其支交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许受雇的职工的合理的薪酬薪水开销,准予扣除。
薪酬开销有必要是实践发作,提取而未实践付出的,在当年交税年度不得税前扣除。实施下发薪的企业提取的薪酬可保存一个月。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方针履行口径的布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布告2011年第4号)第五条关于企业在年底(12月31日)前现已计提但没有发放的薪酬是否答应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规则,企业在年底(12月31日)前现已计提但没有发放的薪酬,如果在汇算清缴完毕(次年5月31日)前现已付出的,答应在计提年度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在汇算清缴完毕后仍未付出的,不答应在计提年度作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当在付出年度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