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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业股权抵押合同怎么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9 20:31

【股权典当合同范本】青岛市物业股权典当合同
鉴于中国银行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应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要求,就联合牵头人为A公司组织的银团借款,赞同向公司(以下简称代理行)和银行(以下简称联合牵头行)出具担保函,A公司及其股东,即B公司(以下简称股东)与中行签定本行业股权典当合同(以下简称典当合同),各方在此确保承当以下职责:
榜首条A公司赞同将大厦的建筑物及其所属的悉数设备、产业、A公司的经营收入及悉数收益和权利(以下总称悉数财物)典当给中行,中行对悉数财物具有榜首典当权和榜首留置权,股东赞同将上述悉数财物的股东悉数权及股东对A公司的悉数权益(以下简称股权)典当给中行,但股东在本典当合同项下对中行的职责只限于其股权。
第二条在 大厦缔造期间,因为悉数财物没有悉数构成,A公司赞同将与 大厦的缔造有关的以其为“受益人”“抬头人”“收货人”的履约保函(假如有)、承包合同和稳妥单据及其悉数有价证券与物权凭据先行典当给中行。在大厦建筑物区归于A公司悉数的悉数设备、资料、产业等也典当给中行。
第三条大厦建成开业后,A公司赞同将其所具有的悉数财物,无论是固定财物或是流动财物,无论是现时或将来存放在任何银行的任何品种的、到期的或未到期的悉数存款,均典当给中行。
第四条中行赞同在中行依据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则行使本典当合同赋予的权利之前,A公司有权运用和经-营 大厦,而且在正常的事务范围内运用悉数财物。
第五条在联合牵头行和(或)代理行没有要求中行实行其保函项下的职责的前提下,各方赞同对大厦缔造有关的履约保函、承包合同和稳妥单据的任何补偿,需交给A公司用以完结大厦和保持正常经营及归还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
第六条在A公司没有违反借款合同中归还借款本金及所发作的利息的规则,而且联合牵头行和(或)代理行没有要求中行实行其保函项下的职责的前提下,A公司能够依照借款协-议和股东间签定的??公司合同(以下简称为合资合同)的规则给股东分配盈利,已分配的盈利为股东的私有产业,不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七条A公司和股东赞同,一旦中行实行其担保函项下的付款职责,向银团归还了部分或悉数担保金额,或A公司、或股东违反了本典当合同中任何条款,中行在A公司和股东收到中行宣布书面通知书7天后可主动获得悉数财物和股权的悉数权。中行赞同假如A公司或股东在上述7天之内,依照要求补偿中行的悉数丢失或补偿该违约行为外,中行将不施行其获得悉数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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