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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最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全文(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7 02:15

第三章工伤确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工伤员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依法作为工伤确定请求人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则时刻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区域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受设区市托付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确定或视同工伤确定的请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并作出工伤确定决议。  
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能够托付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承当工伤确定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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