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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投资服务公司诉××市红江制衣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3 23:28

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本案被告(即反诉原告)××市红江制衣公司的代理人,就××保税区出资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诉××市红江制衣公司(以下简称“制衣公司”)加工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现实和法令,提出如下定见,请合议庭考虑。
一、制衣公司在1995年4月10日提出解除合同, 有充沛的现实依据和法令依据。
1、服务公司在合同实行过程中回绝实行约好的责任, 致使制衣公司无法实行合同。1995年3月25日服务公司发传真给制衣公司,要求“……速将产品包装好,等候指定库房及发货日期”(见证据四)。为此,制衣公司于1995年3月27日发传真给服务公司, 要求服务公司来××进行客检,并供给有关材料,托付××市商检局进行商检(见证据 D)。 1995年4月1日,服务公司对制衣公司出产的501样式牛仔长裤质量进行了初检,基本上认可,并清晰假如商检合格,赞同出运。一起把出货期定为1995年4月9日(见证据 E)。为了确保501款裤满意出运,1995年4月1 日制衣公司又发传真给服务公司,要求其将有关商检材料用特快专递在报检前寄来(见证据F)。次日,服务公司来传真,对制衣公司的要求表示赞同(见证据 G)。可是过后服务公司却迟迟不将有关商检材料寄来,一向到了1995年4月7日晚上6时16分才电传过一份托付书来(见证据 H)。1995年4月8日,制衣公司在收到服务公司上日的传真后,又发传真给服务公司,奉告其因“未收到有关材料(四联单、外销合约等),故无法报检”(见证据五)。但令人难以想象的是,服务公司不是采纳办法加以弥补,反而在1995年4月10日发传真给制衣公司, 清晰回绝供给四联单,外销合约等有关单证(见证据六)。由上可知,因为服务公司回绝供给有关商检单证,使得制衣公司无法实行合同,因为( 1)服务公司将出货日期定为1995年4月9日,并将商检合格作为出运的前提条件(见证据 E);(2 )依据商检部门的规则,报检时应当供给四联单、外销合约等单证,尤其是外销合约更是必不可少(见证据 I);(3 )因为服务公司迟迟不供给直至最终清晰回绝供给商检材料,使得制衣公司无法进行商检,从而使产品无法出运(见证据六)。别的,在这里还须特别指出:服务公司是一个主营国际贸易、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的企业,因而它决不会连商检有必要供给四联单、外销合约等单证这样的知识都不知道,因而本代理人有理由以为服务公司回绝供给有关商检单证,是心怀叵测的。
2、因为服务公司拒不实行约好的责任, 致使制衣公司无法实行合同。依据我国法令的有关规则,制衣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服务公司承当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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