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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退房”,是否可以要回定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4 20:20
“退房”是老百姓的浅显说法,在法令上应该归于免除合同。实践中遇到的“退房”分二种景象:那么在这两种情况下,能不能要回购房定金呢?下面就和听讼网小编一同来看看吧。
购房者退房,能否要回定金
1、开发商尚不具有产品房预售资历,与拟购房者签定认购、订货、预购书(或许协议),并要求拟购房者付出定金。
依据律师承受咨询的信息反映,这种景象在现在桂林市的产品房市场中比较遍及,发生的胶葛也比较多。拟购房者付出定金后,“就有了一种被套住的感觉”。此刻,购房者要求“退房”,开发商会振振有词地引证定金罚则或许协议中的定金条款,不同意返还定金。
那么,在这样的景象下,购房者果然就无法要求返还定金了吗?笔者以为不一定。
咱们知道,定金是担保的一种方法,分为订约好金和履约好金,前者以缔结合同为担保目标,一方怠于进行合同商洽或许签定合同,适用定金罚则;后者以实行合同为担保目标,一方不实行合同责任或许实行合同责任不符合规则的,适用定金罚则。
很显然,此种景象之定金归于订约好金,购房方只需实行了诚信商洽责任,假如因两边就合同条款无法达到共同而导致无法签定正式《产品房买卖合同》的,则不因归责于购房方,此景象下购房者要求免除订货协议并返还定金的,应当得到法令的支撑。当然,假如购房者根本就没有在约好的时间内与开发商就签定正式《产品房买卖合同》进行洽谈、商洽,或许歹意洽谈的,这就没有诚信实行订约责任,应当遭到定金处分,此刻“退房”将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说中是能够找到清晰的法令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产品房买卖合同胶葛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四条:“出卖人经过认购、订货、预定等方法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缔结产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假如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缔结产品房买卖合同,应当依照法令关于定金的规则处理;因不行归责于当事人两边的事由,导致产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缔结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关键是怎么了解“因不行归责于两边的事由”。
这些年,咱们署理的相似案子不少,也有触及桂林市适当闻名的房产商的,当事人因觉得开发商供给的《产品房买卖合同》部分条款不合理,开发商坚持不肯意更改合同条款时,表明不肯签定这种缺少充沛洽谈的《产品房买卖合同》,被拒绝后找到咱们,咱们基本上是环绕“因不行归责于两边的事由”这一规则规划思路与开发商洽谈,终究得到满意的处理。因为咱们全部是经过非诉讼洽谈方法就处理了,没有一例走上法庭,所以也无法对桂林市在这方面的审判实践妄作判别。
2、购房者两边签定正式有用的《产品房买卖合同》,购房者按合同约好付出定金今后反悔,要求“退房”。
这种景象比较简单处理,直接适用定金罚则,付出定金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一方违约,应当双倍付出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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