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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抚养”是否可以改变父母的抚养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7 10:13
黄先生与胡女士因爱情破裂,4年前经法院判定离婚,其时,5岁的儿子被判定随胡女士共同日子,黄先生承当每月800元抚育费用。尔后,胡女士被公司派到外地作业,她将儿子交给自己的爸爸妈妈抚育。上一年10月,胡女士因车祸罹难,黄先生要求将儿子交由自己抚育,但遭到胡女士爸爸妈妈的坚决对立:外孙一向跟自己在一起,彼此之间现已构成深沉的爱情,有着难解的依靠联系,他们乐意持续承当抚育职责,乃至能够不要黄先生承当抚育费用。黄先生无法之下,向法院申述,要求取得儿子的抚育权。
[律师说法]
此案通过审理,法院作出了支撑黄先生诉请的判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则:“离婚后,爸爸妈妈关于子女仍有抚育和教育的权力和责任。”而关于“父方与母方抚育子女的条件根本相同,两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日子,但子女独自随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共同日子多年,且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要求并且有才能协助子女照料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则,“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日子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也就是说,相似本案中的状况,两位白叟尽管一向抚育外孙长大,但并不能因而取得孩子的抚育权,更不能掠夺黄先生对儿子的法定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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