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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先生诉深圳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30 15:5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07号
原告容先生,男,汉族,居处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
托付代理人广东圳扬律师事务所杨翌亭,梁硕南。
被告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居处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吴律师,某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原告容先生诉被告深圳市某实业有根公司协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法官独任审判,于2004年2月2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托付代理人杨翌亭、梁硕南,被告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及其托付代理人吴律师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2000年4月,原告供给出产无线高频产品的技能,被告供给资金和运营场所,协作出产无线高频产品.约好原告占协作项目20%的债权债务,被告占80%的债权债务。2000年4月至17月协作项目完成净赢利355638元,2001年1月至12月协作项目完成净赢利702125元,2002年1月至12月协作项目完成净赢利690131元,但被告未按上述赢利的20%支交给原告,却要扣除净赢利15%作为公积金和公益金才进行分配;原告不满被告的分配办法,于2003年4月15日与被告洽谈签定了停止协作联系的协议,签定协议时,被告许诺结清2002年12月份前的运营赢利,但至今被告尚欠原告的应得赢利8万多元未支交给原告。原告恳求判令:被告付出2002年赢利54946元及利息;判令被告付出2000年至2001年的协作赢利31732元及利息;判令被告不得发表、运用、充许别人运用原告所具有的技能秘密。
被告辩称:原、被告两边与2003年4月15日签定的协议书,已注明协议签字时2002年12月份前的赢利已分配结束,被告已实行完付出责任,原告无权就此重复建议.被告提取15%的公积金及公益金是依照公司法和被告公司章程规则,并无逾越法令和当事人的约好,原告无权就公积金及公益金部分提出建议。对原告提出的第三项诉讼恳求,因为原、被告两边签定的协议书已约好,协议签字收效后,被告一切的债权债务;有形无形资产均与原告无关、综上,要求: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间内,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依据:1、2000年5月5日原、被告两边签定的协作协议,证明两边协作的权利责任联系;2、2000年、2001年、2002年赢利分配计划,证明原告应得赢利。3、2003年4月15日原、被告两边签定的协议书,证明原、被告两边停止原告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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