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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的程序结构与利益平衡机制(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7 23:30
我国2006年8月27日经过的破产法是一部程序结构较为杂乱的破产法,这一点体现在程序结构方面即为“总分结构”;一起,它吸收了国外的许多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详细体现在不同利益关系人的利益平衡方面。而这两个方面的内容构成了破产法的中心,关于这两个问题的论述能够更好地了解破产法。
一、程序规划的根本结构
(一)程序规划的根本思路
我国2006年破产法共规划了三种程序,即破产清算程序、宽和程序与重整程序。由于我国破产法运用的是“大破产”的意义,因而,有的当地尽管称为“破产”,但却是三种程序共用的部分,如“破产债款”;有的当地所称的“破产”,仅仅是指“破产清算”而言。这首要是在破产法立法的过程中,为了简洁程序,依照“一个大门,三个小门”规划的原因。所谓“一个大门,三个小门”,是指将“破产清算”、“宽和”与“重整程序”统称为“破产程序”,适用“大破产”概念,能够将之称为“大门”;而“破产清算”、“宽和程序”与“重整程序”是一个个详细的程序,能够称为“小门”,就比如一个“三室一厅”的房子,大厅是公共部分,而每个室是三个不同的房间。
这样的规划思路就必定导致“三种程序”共用部分与别离的特别部分,“三种程序”的共用部分首要包含:(1)请求程序;(2)布告与告诉程序;(3)管理人及其责任;(4)破产债款;(5)破产债款的申报;(6)债款人的债款人的产业;(7)破产费用与共益债款;(8)取回权、抵销权、撤销权;(9)法律责任等。
(二)“三种程序”开端的原因
“三种程序”开端的原因既有重合,也有差异,详细来说:破产程序与宽和程序开端的原因是相同的,即破产法第2条第1款的规则:“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款,而且财物不足以清偿悉数债款或许显着缺少清偿才能的,依照本法规则整理债款。”重整程序开端的原因有二:榜首,“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款,而且财物不足以清偿悉数债款或许显着缺少清偿才能的,依照本法规则整理债款。”第二,“显着损失清偿才能”。
从国外的破产立法与学理看,“三种程序”开端的一起原因即为“债款人无清偿才能”,即只需债款人无清偿才能,既能够对之开端破产清算程序,也能够开端宽和程序,也能够开端重整程序。而怎么判别“债款人无清偿才能”,首要有两个不同的规范:即现金流量规范与财物负债表规范。
依照现金流量规范,当债款人不能付出到期债款时,即为无清偿才能,即便它的财物超越它的负债,那是无关紧要的,由于没有理由要求债款人等候债款人出售它的财物变成现金。而财物负债表规范,是指法人的财物不足以清偿它的负债,即一般所讲的“资不抵债”或“债款超越”。许多国家的立法及学理均将“债款超越”作为法人和遗产破产的原因,例如,德国破产法第19条规则∶当债款人为法人时债款超越产业也为破产程序开端的理由。日本破产法第127条也规则了债款超越为破产程序开端的原因。
学理以为,将“债款超越”作为破产原因的根本理念是:法人以其产业为债款人利益担保,法人的信誉也以其财物为根底。企业法人有债款超越时,已然对一般债款人的利益构成不能受足额清偿的潜在的风险,增加了商场流转次序的不安全要素,随时都有因中止付出而严峻危及债款人和社会经济次序的不安全要素。一个有健全商场法制的国家,决不允许债款超越的企业法人以债款人的利益无保证和社会经济次序为价值,继续进行“赤字运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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